建议:
宪法第三十条修正:
全国分为省、自治省、都市省。省、自治省、都市省内的
行政区划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理由:
1.一级政区的自治区改成自治省、
直辖市改成都市省,从形式上实现名称的统一。
2.宪法只做一级政区的区划表述,全国人大可以就都市省、自治省的区划形式做专门规定;同时也可以方便各地探索适合本地的区划政策,或三级,或四级,或混合制。
3.例如,都市省下面可以直接管辖区和市、县,方便以后增设都市省。
4.例如,省、自治省下面要不要设地区,可以专门定一个标准,规范地区和
地级市的建制。
附《宪法》条文:
第三十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
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
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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