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标题大家就能猜出来我要说什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这里使用了省辖市的概念,不用地级市或者设区的市概念?因为中国某些地级市是不设区的,如东莞市、三亚市、嘉峪关市,而它们必须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缘故?
2. 湖北省的三个省辖市,仙桃、潜江、天门,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是可以分设各自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但是却没有设,而是搞了个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隶属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更有趣的是河南省那个省辖市——济源市,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看出来了吧,名称中缺少”市“这个字。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2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师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立就是于法无据了。或者说,是违法设立。应该修改该组织法,设立变通条款。同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下设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