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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地区“与”地辖市“是代管关系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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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2-04-07
例如,哈密地区与哈密市、吐鲁番地区与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与阿克苏市、喀什地区与喀什市、和田地区与和田市、塔城地区与塔城市、阿勒泰地区与阿勒泰市、日喀则地区与日喀则市,是”代管“关系吗?

类似的,兴安盟与乌兰浩特市,算是代管吗?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2-04-08
地区行署本来就是代表省政府的派出机构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2-04-08
回复楼上,您说的是一句众所周知的常识。但无助于本问题。

到底”代管“这个词,能不能用于地区与地辖市的正式表述上?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2-04-08
例如,哈密地区的官方网站上的表述如下:

哈密地区下辖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共计10个镇、27个乡(含3个民族乡)。哈密市总面积84 977平方千米,下辖5个街道办事处、4镇、14乡(含两个民族乡);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总面积38 445平方千米,下辖4镇、8乡;伊吾县总面积19 735平方千米,下辖2镇、5乡(含1个民族乡)。哈密地区行政公署驻哈密市。辖区内驻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13师、吐哈石油勘探指挥部等20多个中央、自治区单位。(2008年)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2-04-08
“省辖市”和“地辖市”这些称呼现在不怎么出现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04-09
回 3楼(ligand) 的帖子
地区相比于其前身专区和行政督察区,其法律地位进一步被实化。事实上也是一级政区。
天朝的区划体制中已经没有事实意义上的“代管”,何况,代管也可以包含在管辖的概念之内。
之所以在区划建制调整的批文中还有诸于“设立某县级市(省辖),由某地级市代管”的措辞,纯粹是为了规避宪法的有关条文的一种自欺欺人的说法而已。无异于不打自招:全面的市管县不合法。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04-09
回 5楼(境由心造) 的帖子
同意境由心造楼上意见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04-12
应该不是代管,地区行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可以视为省政府的一个部门,所以可以直接管理下属各县市!
/撤销省区,地市直辖中央,一级行政区有州、盟、直辖市,可民族自治。/二级行政有县、市、旗,也可民族自治。/乡撤销,行政村直属县政府,镇作为县下面的直属小城市管理。/直辖市的市区和较大的市区可分为若干监察区,不设政府,街道为城市基层自治机构直属市政府。
007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04-14
引用第7楼云边谷口于2012-04-12 18:45发表的  :
应该不是代管,地区行署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可以视为省政府的一个部门,所以可以直接管理下属各县市!

那就把地区改个称呼“厅”。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2-04-15
回 8楼(007) 的帖子
还是上面境由心造说的,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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