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民國架構上是三級制,但由於台灣省和福建省已經精省,實際上已經是市縣-->區鎮鄉兩級建制
台灣在法律架構上其實是五級制
一級行政區:直轄市、省,惟省已被精簡化到連牌子都不剩。
二級行政區:縣、(省轄)市。
三級行政區:鄉、山地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四級行政區:村、里。
五級行政區:鄰,基層行政區劃,但非基層地方自治單位。
精省後在一級行政區之上,還有行政院聯合服務中心來協調各縣市直轄市。
在部分直轄市中,區以下里以上設有次分區;部分市或縣轄市中,里以上設有聯合里,惟上述皆非法律上正式的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