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级
区划:省、
民族省、直辖都、直辖府、特别
行政区、加盟国、联盟国、自由联系国
地方二级区划:都、府、郡、州
地方三级区划(基层):乡、镇、市、区
地方派出区划3.5级:街道
地方2、3、3.5级符合民族自治规定的都可以增加民族名称,统称为民族区划。
备注:1.特别
行政区 是主权在我国,因为特殊情况采用特殊制度的地方,通常来说只适合都府郡州及以下
规模的区划,太大的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能会影响国防。
2.加盟国是让渡主权给我国的相当于一级区划的国家,加盟国的主权根源在于其本身,只是让渡给我国。当彻底的放弃主权的时候可以转变为省、直辖都、直辖府、特别行政区。
3.联盟国是让渡部分主权给我国的相当于一级区划的国家,联盟国对内为一级行政区,对外依然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国家。
4.自由联系国是指完全不让渡主权给我国,但是允许我国视其为一级行政区,并承担除国家主权以外的一定义务的国家(比如上报统计数据、比如参加全国型的文体活动、推广普通话等)。
5.加盟国、联盟国、自由联系国的身份合法建立后一律不可以退出。加盟国和联盟国的国防权必须让渡给我国,加盟国还要让渡外交权。其余权限的让渡,以及必须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基本法确定。
6.特别行政区、加盟国、联盟国、自由联系国的区划自己决定,可以和全国的不同。
7.都为极大
城市所在二级政区,府为超大、特大城市所在二级政区,都、府可以管区,最多设置7个区。郡是大城市所在政区,郡可以直接管街道。州,无大城市的二级政区,州不直接管区和街道。
8.有特别需要的时候都、府可以管郡、州。50万人以上市、区可分设街道。
9.分街道的区、市,可以代管乡、镇。但是乡镇要求直管的,上级必须直管。
10.行政级别和通名不完全挂钩。
11.国家直接管辖的一级政区数量一般不超过36个,如果超过36个应该进行合并。
居民自治单位的划分:
居民自治一级单位:社区
居民自治二级单位:(行政)居(民区),(行政)村
居民自治三级单位:居民小组,村民小组
备注:1.社区由政府部门派出一定人员协助制定五年计划,培训专业人员等。其余有社区内村民自理或者聘请专业社区
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社区的唯一要求为具有一所小学,如果不能拥有小学的社区则应该并入邻近社区(无任何理由)。凡是超过6班制的小学应该尽可能拆分为两所以上小学。
3.村和村民小组这一块,维持现在的集体产权不变。社区是否需要再分居民区,这个看社区的形态,不需要的可以不分。
4.居民自治单位的组织形态关系到上级区划的形态,因此必须列出。
5.我设计的居民自治单位最大的亮点是社区不再是现在这种小型社区了,而是以小学为基础的,这样最低5000人,最多可以达2.5万人甚至更多,这样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个社区形成了一个真正的有事业的实体了而不是上级的分理机构了;第二就是社区扩大后乡镇市区街道管辖的下级就大大减少了,执行已经不用放在乡镇市区街道一级了,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个层级了。
这里做个统一的解释:
1.社区的问题,不能看现在的,现在
中国还在发展阶段好吧,真正的发达社会,生老病死都是要社会统筹的,这个统筹不仅仅是钱而且包括服务,涉及到生老病死的有:托儿所(照看小孩的,工业社会女性三年不工作是不可能的,那是要被社会淘汰的)、幼儿园、小学(到中学已经有一定自主能力了,所以不算中学)、基层医院、养老院(行动不便的老人)、护理院(失去行动能力的人)。这么多机构,谁去开设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谁监管。监管包括价格也包括服务质量,要是没人监管的话,养老院的服务人员虐待老人之类的事情会很常见的好吧。只有直接利益人监管才是最有效,所以很显然这个监管是当前或者以后需要这个服务的人。个人去监管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个只能放在社区或街道。综合考虑,这个职能放在社区是合适的。那么现在来说,也就是小学是最明显的标志了,其他的都可以按照
人口总数来决定相应的规模。以小学定社区的话,社区的规模已经相当于小乡了。县适当拆分的话,县和乡镇这一级就可以合并了。
2.都府郡州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当前的市管县体制行不行的问题,如果认为当前的市管县体制总体是高效的,合适的,那么采用都府郡州就没有问题。之所以分都府郡州是因为管理方式不同,不同的管理方式自然要有不同的通名,这个并没有什么问题。都府郡州只是对现在市管县模式的合理调整,并不彻底推翻现在的市管县模式。因为社区的扩大,县和乡镇本身就没有必要二级了。采用乡镇的名称是为了控制政府规模。至于本身已经城市化的当然要称市,大城市的分区当然是区,这个都没有问题。都府郡本身都有大城市的意思,这个也没有问题,既然不搞城乡分离,当然也没必要再搞其他名目。至于街道,这个也是很自然的,人口太多的当然要派出分理机构。我这里的市辖区是非常大的,极大城市也只允许7个区,那么区最大的人口可能要600万,不设街道是不行的。根据日本的经验,50万以上人口采用直管的方式已经不行了,所以50万以上就要分街道,这个是很自然的。而最大的区也就600多万人口,分为30个街道,虽然还是有点偏多,但是一来这种区本身就没几个(也就是4极的核心区会这么大),二来都是成熟城区,事情并没有那么多30个街道也是管得过来的。
3.幅度问题,因为我国都采用副职制度的,1主2副,每个管6个下级合计18个下级,几乎都可以做到精细指挥了。但是地方一级不行,地方一级太少容易出乱子。所以综合考虑,地方一级定为本部30-36个,二级根据实际情况,三级以下定为18个上下,整体还是合适的。一个州管18个乡镇市,每个乡镇市管18个社区,一个州相当于管324个社区,现在有多少地级市有324个小学的,绝对管得过来的。
4.我这个是可以定统一的标准的,具体见我以前的帖子。乡镇市区按照面积结合人口是可以定出标准来的,社区按小学是自然的标准。
举一个例子吧,举苏州吧,长三角城市群其实是分为几个都市圈的,苏州是上海大都市圈次中心城市,上海是极大城市,苏州应该建成超大城市。所以苏州实行7区制度,1个核心6个副中心。具体如下:
苏州府
--姑苏区 现在姑苏区、工业园区、吴中区西部,相城区阳澄湖周边
--相城区 相城区和新区合并
--吴中区 吴中区剩余部分(吴中的面积大部分是太湖水面,所以面积数据很水的)
--吴江区 吴江北部
--花桥区 花桥、陆家和旅游区,考虑工业用地的平衡。
--昆山区 昆山北部
--常熟区 常熟核心部分
--太仓市 划出西部一部分
--碧溪市 碧溪街道为中心
--海虞市 海虞镇为中心,包括张家港部分地区
--张家港市 张家港中西部
--盛泽市 吴江盛泽镇为中心
合计 7区5市,12个3级政区。每个大约600平方公里左右。凡是辖区总人口超过50万的分街道,不超过50万的不分街道。街道的规模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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