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市制的根本取决于地级市的存废
市,最初来源来商品交换的场所,指集市、镇(英文Town),并非行政区划的建制单位。1835年英国议会通过《市自治政府法》,市制得以确立。1909年1月8日,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章程规定,县辖域分为县城、城外集镇和乡村地区,而分别设置城、镇、乡三类自治单位。这是中国政制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城镇地区与乡村地区加以区分。1921年,民国北京政府公布了《市自治制》,这是中国第一部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设置市建制的正式文件,从国家意义上开创了中国市制。1928年7月3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特别市组织法》和《普通市组织法》,成为中国第一部市组织法,是中国市建制形成的标志,也从法律上确定了现代市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城市型政区组织管理体制沿袭了市作为地方国家行政单位组成部分的内容和市县分治的行政区划体系。市管县体制始于1950年,首先是在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出现了市管县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大城市蔬菜、副食品基地建设问题,后逐渐萎缩。改革开放后,为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自1982年起,结合地区的撤消工作,开始在全国推行市管县体制。“市领导县”成为80年代全国各地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主流。随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使得市场机制开始在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依托于市场的发育,人为的行政干预开始失去了作用。同时,东部沿海地区县域经济不断壮大,对“市”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市对县的带动作用越来越小,市县之间已由过去的合作、依赖关系转为相互竞争的关系,在市场力作用下形成的经济区与人为调整的行政区之间出现了矛盾,“市管县”体制反而成了阻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的障碍。
从理论依据和现实条件来看,改革市管县体制的条件已经成熟。从理论上讲,作为一个宏观组织结构,在信息化和知识化时代应建立以“地方为主”(localness)的扁平化模式,层次少,信息传递速度就快,决策层能够很快对信息加以处理,并能及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由于信息传递层次少,信息失落失真的可能性较小,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国家政令的统一,减少“肠梗阻”,避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同时,随着层级的减少,权力下移,基层权力相应增大,这样基层就可以根据情势变化迅速做出反应,同时,扁平化结构还有利于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现实条件来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代科技革命突飞猛进,交通通讯更加便捷,尤其是现代网络技术,使省县之间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加之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一些省已经具备了直接管县的条件,地区一级的管理层次可以有,但行政区划建制应撤消。
从发展趋势看,应分步实行省领导县的管理体制,相应地,建制市也应当实行直辖市领导县(区)的管理制制和省领导市的管理体制。也就是说,地级市(自治州)领导县的体制应当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