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优惠政策有的是可以理解的,像是不执行计划生育啊,资金预算的倾斜啊。但有的就十分不妥,像是高考加分在西藏就导致这么一个情况发生,就是让原本成绩较差的藏族学生进了大学,但是毕业后因为本身能力不够,结果又竞争不过没有念大学的汉族人,工作机会反而让低学历的汉族学生抢走了。这时候藏族大学生就想不通了,民族矛盾也就产生了。
还有,最莫名其妙的优惠政策就是给予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了。
《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
(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 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
(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挂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 罪;
(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
(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所有法制国家最基本的原则。而中国竟然通过立法来给予某一特定群体享受法律不平等的权力,实在是太令人匪夷所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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