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河东狮在2004-6-8 16:43:32的发言:
1. "设立省辖市就会是省县直辖的别类,省会辖很多县,另外才市辖少量的市"
省辖市为什么会有辖县,辖市?我的省辖市设计你可以看看顶楼,目标都是建成区的一定比例,基本算小广域(是适域市和广域市的一种折中),下面只有区,区直辖社区。省辖市民国时期还有今天的台湾都有,都不是辖县和辖区的,都有一定的郊区面积。我这个是参考了r mm的方案,不否认借鉴民国的思路,说白了是一个仿造练习。
2. 你38楼所言的首都特区是区域建制,而40楼再提到首都特区就变为了聚落区建制的市,到底是指区域还是聚落区? 我39楼以你谈及首都特区是区域建制,与省同级,不管面积大小,下面再设市当然等同于同为聚落区的省辖市,难道有什么不对?
勉强举例说明:
如果首都特区是聚落区的市建制(你40楼提到的)那就是现在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模式,
如果首都特区是区域建制(你38楼提到)可以把华盛顿大都市区的6100平方公里,或者周边一些区域划入,下面具体设1个或者多个市,这些市与省辖市并无任何本质差异,只是所在的区域6000平方比大部分省的10万平方小多了罢了。难道不是如此吗?
似乎是由于对某些提法的理解不同,使我们间的讨论激烈了点。也迫使我回头看发在38楼和40楼的回贴。
关于1:我说的是省辖市辖的是聚落,而省辖县辖的是区域,省县直辖中的省辖市当然属于别类了,但需要声明没有任何贬义。我也没有将老兄的省辖市理解为还有嵌套的辖县、辖市,这可以从前面的几次讨论中看出来。即使不够明确,我也可以在此重新表明。在这个论坛上,我也不是第一次看到网友提出省县直辖区划方案,而且我属于这个门派,自然会很注意此类问题。
关于2:我38楼所言的首都特区是区域建制,我们之间有共识,但对于40楼就有分歧了。将40楼的一段原话转过来:
“而我所说的首都特区就只有一个市建制,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建制了。一个数千平方公里甚至更小的首都特区的特性与省的差别已经够明显了吧。做个不恰当的比方:在香港或澳门的行政特区内设立市制,与在目前中国的省建制内设立市制,二者差别还是明显的。”
可以看出首都特区是区域建制,首都特区内设立的市才是聚落区建制。我40楼的回贴也正是讨论老兄39楼所设计的一些问题,看了我的这个解释后,请老兄再重新看40楼的回贴,也许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按我的理解,美国的哥伦比亚特区是从几个州划出来的区域建制,之后才是在哥伦比亚特区这个区域建制区域内设立华盛顿市这个聚落区建制。哥伦比亚特区与华盛顿市的辖域可以完全相同,也可以不同,但是二者的区划建制的功能是不同的。而老兄最后一个自然段是按都市的角度考虑行政特区的问题,就如同某些专家要搞京津塘合并的新首都市一个思路了——看到都市圈的影子就要建立行政建制,而忘记了首都特区是作为国家行政中心而专门设立的这个基本出发点。谈到这里,我的直辖市最好只有首都一个的考量也就说明白了。
希望这个回贴能有助于减少关于40楼回贴的不必要争执,也希望我们之间的讨论能平和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