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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地级市并不违宪,“知者不言”——个人认为,葛剑雄比周振鹤差一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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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5-0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
来源:中国行政区划网 发表于 2006-05-08 00:00 点击数:1852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结合,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于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行政区划为省(虚)或直辖市、省辖市、县三级,市分直辖市和省辖市,取消县级市,县级为基层行政区划。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15-03-16
如果地级市是违法的,那县级市违法吗?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15-03-16
为什么不出台一部《行政区划法》专门规范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合并等等一切事务呢?!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15-03-16
改革在进行时,所以相应法律还没出台。如果先有法律,改革的项目触及法律,即改革违法,违法的改革还有人敢于改么?

这本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问题,就是有人拎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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