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西下
:你真的读了《宪法》和《立法法》?
一、1978年《宪法》开始出现“较大的市”,和1982年《宪法》一样,都只出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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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20:13)
真的读了《宪法》和《立法法》?
一、1982年《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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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宪法》中已经列明,国务院行使批准较大的“市”的建置职权。 二、19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修正)开始出现“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既然《宪法》中已经有“国务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如果说《地方组织法》中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对宪法的解释,那就是多此一举了。条文应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 三、1984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通知》中,国务院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法律依据是《地方组织法》,不是《宪法》。且只涉及立法权,无涉及行政区划。 四、2000年《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这个《立法法》里出现了两个“较大的市”,一个是“本法所称较大的市”,另一个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即是出现了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而《宪法》则规定了国务院行使批准较大的“市”的建置职权。 如果说《立法法》的“较大的市”和《宪法》的较大的“市”是同一行政区域。那么《立法法》违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