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蒙古族)和区域因素(塞北区域)的结合,是政治因素(蒙古族自治)和经济因素(农工牧业经济全面发展)的结合,是历史(蒙古世居)和现实(汉族居多)的结合,是统一(中国的一部分)与自治(蒙古自治区域)的结合……
历届中央都会总结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N个结合,也就是说,少数民族人口的“世居”只是很小的一个方面,其最终的目的是维护民族间的必要联系(要让塞北地区的汉蒙精英阶层在一起开党代会人代会,力戒独走单飞)和国家的统一。
民族聚居区和政区的边界重合,易于产生分离主义危险。
1952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第五条 依据当地经济、政治等需要,并参酌历史情况,
各民族自治区内得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及城镇。各民族自治区内的汉族聚居区的政权机关,采用全国一般的现行制度,无需实行区域自治;但自治区内汉族人民特别多的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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