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分为省、州;各省分为州、县;各州分为本辖、县;各州本辖、县分为区、乡。
乡分为里。
基本条件
1、镇: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2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与乡签订自治条例,里级(副科),里内发展。
2、县辖市:建成区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10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与县签订自治条例,副乡级(科),为乡内市,可跨里发展
3、州辖市(本辖范围内的):建成区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20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与州签订自治条例,乡级(副处),为乡内市,可跨里发展
4、州辖市(本辖范围外的):建成区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5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与州签订自治条例,副县级(处),为县内市,可跨乡发展
5、省辖市(较小的):建成区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1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与省签订自治条例,县级(副局),为县内市,可跨乡发展
6、省辖市(较大的):建成区面积30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3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与省签订自治条例,副州级(局),为省内市,可跨州县发展
7、直辖市:建成区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500万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与中央签订自治条例,州级(副部),为州内市,可跨县发展
市建成区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或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必须分割为多个市。
州城、县城(即州辖区、县辖区部分)
州辖区、县辖区建成区面积应当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且人口在10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3以上。
州城、县城建成区面积少于10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居民少于10万人的州县,不设区。
州城、县城的自治单位为城区市政总署和城区议会,城区市政总署参照市定级,但最高不能超过副州级(局)、副县级(处)。当然,可以先谋求调整行政区划,然后再升到更高的级别。
州城应当在各州本辖范围内自由发展,县城可在县内自由发展,但应当连片。
市、州城、县城扩界发展的基本条件
建成区面积达到总面积的90%以上,经上级人大批准(镇-〉乡;县辖市-〉县;州辖市-〉州;省辖市-〉省;直辖市-〉中央),方可扩界;扩界之后建成区面积仍然必须达到总面积的2/3以上。
扩界提案应当在各级人大会期中提出,换句话说,每年最多只能扩界一次。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11-05-12 16:5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