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23539阅读
  • 152回复

[通名]人大代表呼吁给行政区“正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4-10-18
以下是引用温涛在2004-10-18 0:22:29的发言:
地级市可称郡,以免与自治州雷同。

对!府就留给香港、澳门用吧
做爱做的事  交配交的人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4-10-18
地级可改叫州,但不是一定要改单,目前含州字的或古州名很有名气的可改单,其他的直接换就好了。 比如东莞市可叫东莞州,潮州市可叫潮州,韶关市可以叫韶州而不叫韶关州。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4-10-26
本人的意见是:
1 直辖市改为都(北京上海天津)者府(重庆),都府的主城区仍然为区,郊区可以设市。
2 省辖市改为府(现的级市中的特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者市(大城市或者中等城市,依地区差异而定。府也的城区仍然为区,郊区可以设市。
3 县级市中较小的改为县,驻地改为县辖市。另外,地级市中较小的也该为县,在县下设市。驻地以外的城镇达到设市标准的也可以设市。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4-10-26
应该避免不同级别的拥有同一个通名。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4-10-26
市不应该有级别。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4-10-27
直辖市仍称为市,地级市改称为城区,县级市改称为镇。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4-10-27
见我的签名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2004-10-27
以下是引用lshsh在2004-6-4 9:07:52的发言:
人大代表也确实没事干很无聊,

人大代表本来就无聊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2004-10-27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10-26 14:04:38的发言:
市不应该有级别。

我支持你,“市”是不该有差别,但“城市”由于规模相差很大,可以有级别之差,但各级应该有不同的通名,县级城市称府,乡级城市称市,村级城镇称里。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2004-10-27
以下是引用wuguohua在2004-10-27 12:35:23的发言:
我支持你,“市”是不该有差别,但“城市”由于规模相差很大,可以有级别之差,但各级应该有不同的通名,县级城市称府,乡级城市称市,村级城镇称里。

城市和镇的界限在哪是一回事。在这个界限之上的都是市。鉴于人口多寡而分类区别可以,但绝对反对府等其它名字。

看你也是适域市的支持者,难道你还想搞适域府吗?如果不是适域府,则这个府内肯定包含其他市镇,你又如何体现“市不该有等级”这一条呢?如果确实是适域府,问题就来了,这个概念前无古人,要让人接受就有很大的问题。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60 发表于: 2004-10-27
我的府是适域的,全盘城市化,但在目前城市超速发展的背景下,可以给予相对较多的郊区以适应城市本身空间的发展需求。 比如我的南昌府,含有除湾里区之外的4区全部,以及新建县长凌镇,南昌县莲塘镇、八一乡。
你说的概念空前,是的,的确空前,但对于概念的变用又何尝不是前而有之? 当年的州就是实例。 禹贡九州是地域划分,后来变成了行政建制,辖郡,再往后只辖县,再往后跟县平级,再后来就取消了。 什么规律?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61 发表于: 2004-10-27
我觉得我们讨论都是建立在既有的概念上。如果你随便说一句县级市要改府,估计大家都不好理解吧?除非你每次补充说明一下。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62 发表于: 2004-10-27
说的多了,就累了。以后会注意。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63 发表于: 2004-10-27
尹人的府也是一个城市,我是借鉴他的。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64 发表于: 2004-10-27
支持,但是地级市改成府更好!

只看该作者 65 发表于: 2004-10-28
地级市的市区部分改为府即可,但固原、定西、陇南之类的连市区也应该恢复为原来的县,而不是府!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66 发表于: 2004-10-28
我的府设置很严格,常制是城市人口过百万,此外在省驻地一定设。 府的区域内,虽说要全盘城市化,但考虑到城市的空间发展,可以给予一定的近郊。 我是不设直辖府的。
所以会有北京府跟拉萨府并存,都是县级。
400万以上称为特大城市,下辖的区按30万人口标准。100万-400万称为大城市,下辖的区按20万人口标准。 30-100万称为中等城市(一般不能设府,设州),下辖的区按20万人口标准。 10-30万称为小城市(只能由县辖,设一个市)。 如果中等城市因为是省城而设府,可分区;如果是小城市要设府(比如拉萨),因为没必要分区,但本人观点,便于级别的对应,仍设一个区(即一个府只有一个区),但该区不设任何组织机构,只是便于统计等等,拉萨府拉萨区XX坊。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67 发表于: 2004-10-30
同意
只看该作者 68 发表于: 2004-10-31
地级市改成郡吧,XX郡政府好听。XX府政府涩口。
做爱做的事  交配交的人
只看该作者 69 发表于: 2004-10-31
不知道为什么,我总认为府比郡更适合作为一个全盘城市化单位的名称。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70 发表于: 2004-10-31
贴一个我的方案中关于东川省的区划。
以今重庆市地域为东川省(或叫巴渝省),下辖1府、1州、31县,县辖市22个,驻重庆府。

重庆府:下大致分16区(区人口规模20万标准),地域范围如右:渝中区全部,九龙坡区的中梁山以东,沙坪坝区大部分(北边三镇、南边一镇不含),北碚区童家溪镇划入,江北区西部,渝北区的南部(区政府驻地及以北不含),南岸区的西部(以铜锣山为界),巴南区的沙溪小片(区政府驻地不含),大渡口区全部。面积大概在七到八百平方公里,人口在310万左右。

1州是万州:就是今万州区地域,驻地设3区(据说城市人口有59万),其他地方设镇、乡。

31个县是:北碚(今北碚除童家溪镇外,加沙坪坝北三镇)、巴(今巴南及南岸余下地方)、江北(今渝北及江北余下的地方)、涪陵(今涪陵)、黔江(今黔江)、长寿(今长寿),还有现在的“4县级市 17县 4自治县”各设一县,总数31个。
沙坪坝南部一镇及九龙坡西部地区划入江津县(有点不妥),万盛划入綦江县,双桥划入大足县。

县辖市22个:綦江县有2市(县城及原万盛驻地);城口县、武隆县、丰都县、云阳县、巫溪县、巫山县、 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0县县城不够设市条件而设镇;其余20县县城设市。

我的方案中关于民族自治:任何一级政府均可以有自治,但不在名称上体现(麻烦的很,不是吗)。 比如象石柱县、秀山县等可以是民族自治县,但跟人口、经济等一样,只是他的属性而已,在介绍该县时一定不能少。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71 发表于: 2004-11-01
撤消内蒙的盟旗制度,与内地相同。
只看该作者 72 发表于: 2004-11-01
统一取消所有怪异的建制(比如贵州的特区、湖北的林区),都改为相应的建制,给人一种主权国家的自豪感。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只看该作者 73 发表于: 2004-11-02
以下是引用wuguohua在2004-10-31 17:27:26的发言:
我的方案中关于民族自治:任何一级政府均可以有自治,但不在名称上体现(麻烦的很,不是吗)。 比如象石柱县、秀山县等可以是民族自治县,但跟人口、经济等一样,只是他的属性而已,在介绍该县时一定不能少。

鼓掌!這不就是我的一個小目標嗎?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74 发表于: 2004-11-03
谢谢鼓励。 我的民族自治相对较严格,把我的模型说说。
凡是汉族人口在50%以上的(暂时可用55%)不得设立自治单位。
汉族人口在50%以下的按情况决定是否设立:
①某A族人口多于汉族的一定设自治,具体又分为:⑴另外某B族人口又占A族人口的1/4以上,可设立A族B族的自治;⑵B族不到A族的1/4,只设A族的自治。
②A族人口少于汉族的话,分以下情况:⑴A族加B族人口占总数的40%以上(或多于汉族),B族又有A族人口的1/4以上,可设立A族B族的自治,B族不到A族的1/4,只设A族的自治;⑵A族加B族人口占总数的40%以下且少于汉族,不得设立自治。

自治只有1或2个民族参与,不能多于2个。
我还试想了在上级设有自治的情况下,不影响下级单位的设立,意思呢,就说比如新疆省,按条件是维吾尔族省,其下属的县依然按条件设立,该是维吾尔族县的就是,哈萨克族人多的设哈萨克族县,汉族人口多的依然不是自治县。 县下的乡镇一样如此。 这样可以避免盲目性。
乡镇以下的是居民自治单位,不再设立民族自治。

以上只是普遍模型,具体还可以特设。如不少民族人口较少,可特设几个自治县,但人口过少的,只能设立自治的乡镇。
君子坦蛋蛋,小人藏鸡鸡!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