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要弄清楚这个事,得抠一抠字眼和法律。
宪法对行政区划的规定,与现行区划并不完全一致,但从中可以看出来其思路。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 宪法的规定只是一个大致的框架,在实际执行中,只要不跟宪法的规定冲突,即为合法。
比如宪法没有提及三种派出机构:专员公署(即地区)、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这三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是下位法,但并不跟宪法冲突,宪法只是没有提及而已。
2. 宪法不会规定某种区划以及行政长官的行政级别,只会规定上下级政区之间的隶属关系。
宪法甚至不会指定区划层级,今天看起来“整齐一致”的区划是人为调整的结果,在实际上可以多重层级并存:
比如省、自治州都可以辖县、市,而省又可以辖自治州。
在不引入地级市、地区的情况下,自治州看起来像是多余的一级。
3. 对于民族自治区域,宪法规定国家层面下辖自治区,省、自治区下面下辖自治州(最初也称自治区),但并不能想当然认为自治州就一定是地级。
4. 地区(行政专员公署)也是省的派出机构,它与自治州之间应该是何关系
是互不统属、地区下辖自治州,还是 自治州下辖地区?
我认为这三种情况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在具体实践中根据需要选择。
5. 而伊犁州事实上是介于地区和自治区之间的级别,所以只能是副省级。
不论官员级别如何,至少在区划层级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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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