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11年時候論壇就有人上傳過word版,bbs*xzqh*info/read*php?tid=85192。我原來存的也是這一版,大概也就是從這裏下的。不過內容和諧了,比如把“毛澤東”替換成“太祖”(學術論文不可能這麼寫),另有少量排版錯誤,至於有沒有刪減,我沒核對。
原文在線閱讀及下載:www*mh*sinica*edu*tw/MHDocument/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Detail_29*pdf(請將所有星號替換爲點。)
文章發表在臺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5期(2009年9月)上。作者吳啓訥,文章發表時任中研院近史所助研究員,2006年在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獲得博士學位,論文爲《
民族認同,國際競爭與中國革命,1944-1962》;年齡、籍貫不明(根據文中用詞情況,可能是大陸人)。
全文三萬餘字,重點以新疆區劃演變爲例,“剖析1950年代中共運用
行政區劃調整,限制、改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潛在的離心傾向之細膩手法與詳細過程”,並簡要討論了“其他幾處設立省級民族自治區域的邊疆地方,進一步觀察中共如何因地、因時制宜,以靈活而有原則的操作手法,達成最終的國家整合目標。”但結尾的“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整體政治效應”部分,略顯倉促。是一篇有紮實史料基礎和深刻洞見的論文。
百度貼吧裏似乎有人發過全文,必應顯示的時間是2009-3-16(穿越了),但已被刪貼。豆丁網有2012年初上傳的,至今還在。這裏僅摘錄開頭和結尾兩部分,以及各章節標題。
民族自治與中央集權
——1950年代
北京藉由行政區劃將民族區域自治導向國家整合的過程
吳啟訥
1950年代,中共經由「民族識別」,在
中國大陸建立了制度化的「民族身分」與族群關係的整體框架。以此為基礎,中共又建立了以否決少數民族脫離中國國家體制為前提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毋庸質疑,中共從事民族識別,進而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動機,確有源自共產黨意識形態理想主義的一面;而無論在其革命時期,還是建政之後,它都曾嘗試從制度面設計及建立維護少數民族各項權益的體制。跡象顯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至少並非全然無效,因為它得到了少數民族民眾某種程度的支持。在這項制度實施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原本在清朝和中華民國時代頻傳的民族衝突和政府彈壓似乎大幅減少;少數民族民眾在
文化、資源分配、乃至政治參與等方面的具體權益,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漢族民眾甚至抱怨當局對少數民族過度優待,排擠了漢人的權益。對於中央政府的不滿,似乎只來自少數民族上層,而這與漢族地主、資本家對共產黨的不滿似乎並無不同。
然而,不論是中共早期主張的民族自決,還是後來主張的民族自治,從來都不是無條件的。在建政之前,中共即堅持,民族的自決、自治,必須服從於「無產階級的自決」;伴隨民國時期外患情勢的持續升高,中共在動員民族主義情緒高漲的漢人民眾與知識分子方面的需求不斷增加,必須相應調整黨在涉及非漢民族政治權力議題上的表述,逐步在民族自決、民族自治周圍架設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的框架。建政之後,中共同樣基於統治中國的政治需要,選擇立足於中國國家政權的角度,整合少數民族和邊疆的資源。為了永久杜絕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脫離中國國家體制與共產黨一元化控制的可能,北京將王朝祖先間接統治王朝邊緣土地和
人民的政策,改為全面的直接統治,目標在於確保國家主權及於邊界範圍內的每一角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其背後由共產黨掌握實質權力的體制,正是此一全面直接統治的關鍵環節。
當然,中共並不是改間接統治為直接統治的始作俑者。漢、唐帝國在其擴張過程中,都曾致力於以各種方式將朝廷的控制力投射到之前僅在名義上臣服的邊遠外緣地區;繼承蒙元土司制度的明朝,不僅經由「眾建諸蠻」的方式削弱土司,也在西南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十九世紀末,清朝面對前所未見的國際、地緣政治格局,更加速推動化間接統治為直接統治的進程。具體而言,是著手將王朝的「藩屬」乃至「屬國」改制為政府直轄的行省,一方面駐軍、設治、收稅,另一方面建立統一的教育體系,推廣儒家的文化價值,期待從文化上漸次同化這些「半開化」的民族。繼承清朝的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和國民政府,都依循類似的政策方向,持續推動這一進程,然而並未完全達成預期的成效。行省化措施,依序在伊?、滿洲、內蒙古盟旗,以及藏語區東部得到了初步的正面結果,新疆、東三省、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
青海和西康相繼建省;但在琉球、朝鮮、外蒙古和由拉薩政權直轄的藏語區,卻因種種原因無法推行。大體而言,1950 年代以前,在前一類行省化的地區,中央政府的權力仍然無法實質而深刻地投射到地方基層,甚至地方割據或列強入侵,都曾使其中一些省分在一段時間內與中國實質分離;而後一類未能行省化的地區,則在法律上或實質上脫離了中國的勢力範圍。
與此對照,中共以革命手段奪取國家政權前後,卻在邊疆少數民族問題上,採取了一種看似逆向思考、逆向操作的姿態:它放棄了清朝和中華民國針對上述兩類區域的行省化政策,改採「民族分類化」和「民族區域自治」兩項在外觀上與之背道而馳的政策。
為何中共不僅不鼓勵同化,反而推行分類化;不僅不繼續完成並且鞏固行省化,反而推動邊疆少數民族自治,甚至透過調整行政區劃,為他們具體劃設了廣大的自治空間?答案的關鍵在於,中共意識到,面對二十世紀與漢民族主義一同覺醒的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訴求,仍然堅持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以「行省」的形式尋求國家整合,已是一個不合時宜的選項;相反地,承認少數民族的「民族身分」和「自治權」,但將其有效限制在民族主義的另一個產物——「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範圍之內,卻是一個可行的選項。質言之,中共並不打算改變清朝與中華民國政府所追求的整合性目標,但卻打算放棄「行省」的外殼,代之以新創建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其新穎的外觀,化解或至少減緩少數民族的不滿與反抗;同時落實清末以來「行省化」進程的實質內容,即在法律上將(之前在王朝朝貢體制下屬於主權模糊地帶的)非漢民族地區事務明確定位為主權國家內政,在實務上推動中央政府對非漢民族地區直接有效的政治統治和行政管轄。
既然中共在國家整合方面與清朝和中華民國目標一致,則它不可避免地會利用前朝的政治遺產與傳統的政治手段,尤其是以行政區域劃分來強化中央集權的體制。但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成功的秘訣,在於借用蘇維埃俄國(以列寧主義和史達林主義為核心內容)的「現代」手法,重新包裝傳統。用毛澤東的名言概括之,可謂「古為今用,洋為中用」。
本文首先嘗試從涉及邊疆少數民族區域行政區劃問題的中國傳統、蘇聯經驗,以及二者在中共推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之前,對中國各政治勢力的影響等問題切入,討論中共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歷史淵源;繼而選擇新疆和新疆境內的「三區」,剖析1950年代中共運用行政區劃調整,限制、改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潛在的離心傾向之細膩手法與詳細過程;然後將視角擴大到其他幾處設立省級民族自治區域的邊疆地方,進一步觀察中共如何因地、因時制宜,以靈活而有原則的操作手法,達成最終的國家整合目標。
一、王朝傳統與清末、民國的遺產
……
二、蘇聯經驗對中國各政治勢力的影響
(一)蘇聯的民族分類政策及聯邦制名義下的一體化政策
……
(二)蘇聯經驗對國民黨和盛世才的影響
……
(三)中共領悟聯邦制與黨國體制的精髓
……
三、新疆的「民族區域自治」與各級行政區劃
(一)蘇聯式聯邦制與「民族區域自治」之爭
……
(二)行政位階提升願望的落空與分「省」之議的流產
……
(三)行政公署
方案的浮現
……
(四)二級政區與「民族自治州」
……
(五)縣與「民族自治縣」
……
(六)鄉與「民族鄉」
……
四、新疆與「三區」:自下而上、廣封眾建
……
五、其他四個省級民族自治區的經驗
(一)內蒙古:蒙古人成為少數
……
(二)廣西:「僮族」自治區域的作用
……
(三)寧夏與西藏:壓縮自治民族的地理空間
……
六、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整體政治效應
在清末、民國開始推動邊疆行省化之前,邊疆非漢民族長期處於半自治狀態;行省化進程開始後,新建行省內的非漢民族依然保有某些實質自治的空間。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施後,非漢民族的自治反而逐漸步向空殼化。
儘管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設計消除了非漢民族選擇與中國分離的法律依據,也在實質上壓縮了非漢民族的自治空間,北京依然得面對這一制度設計中潛在的離心因子。儘管中共自許代表人民大眾的利益和人類社會的方向,在1950 年代的政治現實中,它依然是一個繼承王朝遺產,以農耕漢人傳統居住區為核心基地的「中國」政權。受到地理和長久以來歷史因素的制約,要在包括非漢民族聚居區在內的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追求單一制之下中央集權的目標,除了運用民族平等理論等革命論述與共產黨組織、動員力,應對非漢民族的民族意識挑戰外,仍然必須借鑒王朝和中華民國長期累積的,藉由調整行政區劃「改土歸流」、化間接統治化為直接統治的經驗,雙管齊下。
為了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最終打造成為一個能夠從根本上遏止非漢民族分離傾向的政治、行政體制,北京利用推行「民族區域自治」過程中必經的行政區劃設計、建制和調整過程,尋求達成五個方面的具體效果。
其一,透過「自下而上」逐步建立「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劃體系,建構出一個金字塔形的政治和行政網絡;並在民族自治區域內,增加
管理層級,造成行政管轄範圍「疊床架屋」的局面,達成「多封眾建」、「分而治之」之效。
其二,藉口民族區域自治原則的普遍化,在特定行政層級的主體民族自治區域內,星羅棋布地安插較低層級的其他自治民族區域,將自治主體民族或
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置於與其他族群的結構性競爭之中,達成「以夷制夷」之效。
其三,藉口協助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透過擴大民族自治區域的行政管轄範圍、或者推動漢人移民,使漢人在法律上正式成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多元民族之一,使自治民族在區域內人口比例中居於相對少數;漢人得以藉著人口、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優勢,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項事務產生實質影響。在移民開發下,邊疆經濟、教育的進步,又有助於縮小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與漢人地區經濟與文化的差異。
其四,在無法採行上述手段時,透過改變地方行政區劃,將同一民族分割到不同的行政區域中,達成「犬牙交錯」的效果,弱化自治民族的文化一體感及政治凝聚力。
其五,在各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名正言順地建立擁有決策權的黨體系,藉此將黨的組織和細胞根植到下層,同時操控行政機構,等於更徹底地改土歸流,將歷史上王朝對邊疆的間接統治真正化為直接統治。
整體而言,民族區域自治體系的設計與實踐,對於北京更具有長遠、深層的結構性意義:透過學術與政治考量混合在一起的「民族識別」過程,以及繼之而來的「自下而上」建置「民族自治區域」的行政措施,當局一方面藉「民族平等」、保障最弱勢民族的名義,透過讓政治和行政資源向人數較少的少數族群傾斜的舉措,達成了以弱小族群牽制人數較多、政經勢力足以挑戰漢人與共產黨的較大族群的目標;另一方面,透過讓那些居住在極偏遠地區,又極度缺乏民族意識的少數民族,在漢人人口居多數的區域成為自治主體,也同時達成了壓制漢人悠久而棘手的地方主義傳統的目標。如此一來,中共既贏得了熱中鼓勵民族自覺,保障少數與弱勢權利的令名,又以公平仲裁者的身分,堂而皇之地強化了中央集權。
應該注意到,中共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觀意圖與客觀效果之間,仍存在難以弭平的差距。世界各國的內部自治,都是一種追求同時達成國家整合和保護少數族群脆弱權利兩項目標的妥協性設計。國家意圖藉由自治體制確認主權,少數族群則將自治視為與現行統治者討價還價,乃至追求終極獨立的中間步驟。因此,只要少數民族與中央政府在民族區域的主權歸屬問題上存在歧見,便會將一切自治安排視為名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例子上,北京設計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行得愈徹底,維吾爾人和藏人的不滿便愈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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