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一聚落(连片城镇化区域)
人口超过6万,或者县域内所有城镇化区域内人口超过10万,可以设市。所谓城镇化区域,是指单纯农牧业活动不能维持的高密度
行政单元的集合,暂定为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1500人的基层行政单元(村、居、社区),由于实践中数据难以获得,可以放开到乡(镇、
街道)一级,以整县(市、区)论,则人口密度>每平方千米5000人。
(二)市辖区本级所有城镇化区域内人口<20万,为小
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100-500万为特大城市;大于500万为超大城市。
(三)特大城市分为两级,100-300万为特大(二),300-500万为特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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