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获悉,2016年1月1日起,安徽省法院部分管辖权将发生变动。
据了解,调整后,合肥、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安庆等六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合肥中院和合肥高新区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等五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蚌埠中院和蚌埠禹会区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等五市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由芜湖中院和芜湖经开区法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实行集中管辖。
记者同时获悉,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合肥高新区法院、蚌埠禹会区法院、芜湖经开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市场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