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中宁县太阳梁乡行政建制的批复 宁政函〔2017〕 18号
发布日期:2017-02-21 00:00 责任编辑: 资料来源: 打印 收藏
中卫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中宁县太阳梁乡行政建制和管理机构的请示》(卫政发〔2016〕130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原农垦集团太阳梁生态移民安置区设置太阳梁乡行政建制,乡政府驻地设在原渠口太阳梁生态移民管理委员会。
二、太阳梁乡的行政区域界线,由你市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指导中宁县按照有关勘界规定进行勘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太阳梁乡机构编制由中宁县综合考虑太阳梁乡地域特点、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因素,在自治区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综合设置机构;人员编制事宜由中卫市、中宁县与固原市及相关县(区)协商确定后,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
http://www.nxga.gov.cn/info/1664/118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