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查阅了很多地方在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的届次应该是从第一届重新开始。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延续原来县的届次。比如浙江的玉环县撤县设市后,延续原来县的届次。重庆的几个县撤县设区后,也延续了原来县的届次。按照惯例,原来的县撤销后,新的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的届次应该是从第一届重新开始。为什么有少数地方要延续原来县的届次?难道国家对撤县设市或撤县设区之后的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的届次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知道这方面相关情况的网友回帖答疑。欢迎大家讨论一下少数地方在撤销原来的县后,要延续原来县的届次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