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经对县、自治县设立街道认可了,参看该法第五十九条: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之所以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出现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工作机构的关系,而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的却只有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原因应该是:同样规定了县、自治县已经拥有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了,县、自治县拥有两个派出机关那权限权力比市辖区、不设区的市都大了,甚至省和自治区都只能设立一种派出机关。所以街道办事处这里就绝对不能把县和自治县加上。回到人民代表大会那里,那里没有做规定说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公所设立工作机构,所以就可以在这里体现出县、自治县的街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