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辦理事項
一、原住民族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土地利用之特殊需求,就「原住民族部落範圍內之聚落」得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3類。囿於第二階段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時間有限,本部於110年5月12日內授營綜字第1100808050號函頒「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須知」,自110年至113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部落環境基本調查及部落溝通作業,並設置部落駐地人員,由下而上整合部落意見,據以劃設適當國土功能分區範圍。
‧ 內政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環境基本調查、部落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須知
(二)研商會議辦理情形
二、原住民族土地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針對原住民族聚落生活、經濟生產與社會需求之課題,透過尊重各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為前提之實質規劃解決,除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研擬特定區域計畫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可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規劃配置原住民族部落所需居住、經濟生產及公共設施空間。
(二)本部已於110年核定補助花蓮縣光復鄉、臺東縣池上鄉及卑南鄉、屏東縣三地門鄉及霧臺鄉、嘉義縣阿里山鄉等6處原住民鄉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案,並由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成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輔導團」及辦理示範規劃案,賡續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土地鄉村地區整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