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聚落应与行政区划相适应,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世居民族村寨、整村搬迁的民族村寨调整行政区划要有严格要求。
当少数民族下降到一定比例时应取消少数民族待遇,取消民族自治。取消自治县的地区,乡镇聚落少数民族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设立民族乡,原则上不设立民族镇。取消民族自治地区的行政区域不再恢复民族自治。
自治县改市、民族乡(镇)改街道,不再享有原有待遇。
民族认定的规范化操作,以上民族地区以及自治区、自治州辖区,享受本民族自治的父母一方与其他民族结合所生育子女民族认定为该民族。
非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父母其中一方为汉族,新生儿民族认定为汉族。
非民族自治地区,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可随意愿认定其中一方民族。
一旦认定民族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当发生领养、过继情况在未成年时可以提出申请变更民族。当被拐卖儿童成年后寻得亲生父母,可以申请变更民族,其子女、孙子女不得变更民族。变更民族认定的,必须满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双方为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