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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印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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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3-11-19


媒体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印发,4部委决定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并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2022年11月,四部委曾发布《通知(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经过1年时间的酝酿,《通知》于今日正式发布。四部委在《通知》明确提出——

本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以下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这意味着,在经过多年的沉淀后,我国汽车产业终于要迈入L3时代了!

新汽车研究所对《通知》进行了全面研读,整理出10个关键问题。

1、试点的主体:

《通知》规定,试点工作的主体是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的联合体。具体而言,由联合体在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的城市,以产品为核心,通过试点方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引导生产企业加强能力建设,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

2、试点工作开展:

《通知》规定,试点的组织实施分为试点申报、产品准入试点、上路通行试点、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等五个阶段。

其中,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

3、试点主体要求:

《通知》规定,联合体中的汽车厂商企业,需是具备生产资质的整车企业;使用主体应具备运行安全保障机制、运行监测平台等安全保障能力,事故和意外民事赔偿能力、应急救援等责任承担能力。

4、试点申报流程:

《通知》规定,试点申报流程分3步走,方案需获得中央、省、市3级政府的确认,中央政府四部委有最终决定权。

第一步,联合体制定申报方案,并报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加盖公章。

第二步,联合体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起方案。后者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5、去企业准入标准:主机厂

2021年时,工信部曾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准入做出规定。今天印发的《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准入的要求。

《通知》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为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需具备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并建立有用户告知机制。

6、产品准入标准:

《通知》规定,申请准入涉及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首先需要符合现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一般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

在此基础上,还需提交自动驾驶系统说明(9大类共59项技术参数),以及车辆的产品技术、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产品过程保障评估、产品测试验证等4方面的产品测试与安全评估要求。

7、准入试点方案编制:

《通知》规定,申报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试点的汽车生产企业应说明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试点的总体目标,包括拟申请准入试点的产品情况,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等,并提交材料证明生产企业的能力。

8、上路试点方案编制:

《通知》规定,联合体编制的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方案,包括总体目标、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工作职责与分工、保障措施等;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未来3年推广计划,通行范围、时间、规模等方案,使用主体方案,安全监测方案,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等。

9、试点城市要求:

《通知》规定,试点运行城市需要具备政策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安全管理条件。其中,政策保障条件指已颁布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方地方性法规或管理政策,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

10、试点车辆发生事故处置:

《通知》规定,视不同情况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后,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要在规定时间里向相关部门提供足以证明交通违法事实或者交通事故成因的证明材料;如未按规定提供材料,需承担事故责任。

由智能网联汽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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