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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uguohua在2004-9-20 20:03:35的发言:在上一级已经设立某民族自治区域后,下辖的一级政府不得再设立同一民族的自治政府,国家应该有明文规定的。 但有一种情况不太清楚,比如某A族地级自治州下,不再设立A族的自治县,但可以设立B族的自治县;在这个B族自治县下,不得设立B族的民族乡,但是否可以设立A族的民族乡呢? 我没法判断这种隔代的设立是否有法律依据。 哪位高手说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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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李清在2004-9-21 9:38:52的发言:但是自治有交叉给统计也带来麻烦,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面的县有的其实是汉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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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楼chelly于2004-09-21 18:45发表的 :新疆维族区XX汉族自治县应该也能这样设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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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环球旅客于2004-09-20 19:43发表的 很有意思的是:民族区下还有同一民族的民族乡 :洛阳、齐齐哈尔都是那样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可这样做又有什么实际意义???难道民族乡下面还得有民族村(同一民族的)?民族村下面还得有民族村民小组(同一民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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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收取五十州于2004-10-16 21:41发表的 :可气,为什么不成立汉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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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环球旅客于2004-09-26 11:15发表的 :“比如某A族地级自治州下,不再设立A族的自治县,但可以设立B族的自治县;在这个B族自治县下,不得设立B族的民族乡,但是否可以设立A族的民族乡呢?” 这一情况,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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