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曾在1995年颁布了城市定量标准如下:凡是聚集的非农业劳动人口超过85%以上的,总人口超过10万以上的,和人口密度大于4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集中地,可以称的地区的城市(city)。凡是非农业人口占80%以上,总人口超过2000人以上的人口集中地,可以称为集镇(town);凡是小于区个数字的人口集中地,可以称为村(hamlet)或村庄(village)。后来又作了补充规定:凡是聚居人口不足10万人的集中地,必须是主要的工矿、省级地方和国家机关所在地,规定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主要人口集中地,并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市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