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十五縣眼看就要上馬,但是對於都(直轄市)下面的規劃,如果還是依照傳統的市轄區,感覺還是有不足之處。可以這樣修改:
若所謂的「都」仍名為「直轄市」則:
1. 原屬直轄市母體的市轄區不變。
2. 所有縣轄市全部改為「區」(避免有「市轄市」的情形產生)
3. 部分重要的鄉鎮可改為區(或合併改區,初步設定為八萬人以上鄉鎮可改區,即原縣轄市設市標準的一半)。
4. 位屬郊區的鄉鎮維持其原等級。
在新「都」制中的「區」,不再是單純的「市轄區」,而是比照日本東京都23「特別區」的自治權限,設區長、區議會,行政層級從原本的鄉鎮級提升為縣級(亦即直轄市仍維持其特殊自治地位),而市轄的鄉鎮則仍然維持鄉鎮長與「鄉鎮民代表會」。
以台中市為例,可以如此劃分:(部分鄉鎮市有所合併)
區部:(12區)
中央區或台中區(原台中市東南西北中區)、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太平區、大里區、潭子區、豐原區、大雅區、台中港區(原沙鹿鎮、梧棲鎮、清水鎮、龍井鄉合併)、大甲區(原大甲鎮、大安鄉合併)、山城區(原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合併)
鄉鎮部:(7鄉)
霧峰鄉、烏日鄉、大肚鄉、外埔鄉、后里鄉、神岡鄉、和平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