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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京津沪渝及海南省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简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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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9-10-29
再来一篇
河南高院院长司法改革目标:无赴京上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9日11:43   南方新闻网
赴最高法院上访数由全国前三退居第八,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近日来,河南高院引来法律界和媒体注目,有认同,也有质疑。法院内部,有法官称之为“张院长新政”。

  2008年1月,张立勇走马上任。这个半辈子从事党政工作、当过市长和市委书记的共产党人,从未想到自己会成为一名法官。按照中国的惯例,高级法院院长自动成为二级大法官。
。。。。。。
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在张立勇看来,现在的大调解,需要法官与律师共同努力。同时,更需要来自党委、人大等各方力量的合力监督。“独立并非一定要刻意保持距离。”他说。

  “为什么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诉,人大党委为什么不能对你这个案件提出意见呢?我一给你提点意见,就认为是干预了你独立审判,你的老虎屁股摸不得?”张立勇说。

  张立勇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大监督,应该“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他看到,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法官应该保持绝对中立,不能加入任何党派——这在他看来明显受西方三权分立的影响。

  目前形势下,在他看来,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也是他“解放思想”中的重要一条。

  2008年7月底,张立勇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工作。“是我们主动汇报,”张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专门给最高法院打了一个报告,就是(希望)最高法院听取一下河南省法院工作的汇报。”

  一位高院法官透露,张立勇刚到任时,一些中院院长不主动向他沟通汇报,尤其出现法院系统一些人员违法违纪,基层法院法官被刑拘,张却未能获知,令其非常恼火。

  现在,基层法院再也不能“各行其是”,“不能流于形式,监督指导往往要具体到个案,不是一审想怎么判就怎么判。”高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说。程透露,2008年,省高院下发了30多份刑事审判方面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这是前所未有的。

  在法院系统内部,有案件请示制度。程慎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省内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所有死刑案件,涉及副处级以上官员的案件,一经法庭立案,受理法院就会将相关司法文书寄往高级法院,在判决前,下级法院亦会向高院汇报备案。但他表示,高院一般主要审查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不会给出如何量刑的答案。不过,高级法院会以同类判例提示,作量刑上的平衡,防止判决过重或者过轻。

  程慎生说,这样做的目的,是“地方往往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得下级法院判得更准确”。

  也有高院法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担心审级独立受到影响——比如上级法院在一审中介入过深,是否导致二审结果毫无悬念而变成走过场?

  张立勇有不同的看法:“我绝不仅仅限于说,你这个案子判完了,你判你的,我等着你弄完了,我再依法改判。这就行了,这就保持独立审级,我认为绝不是这个关系。”

  他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法院过于强调本级法院独立办案,淡化甚至排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有的认为监督指导就是只能管审判业务,不能管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案件审理裁判,不能听取请示、汇报,不能作答复、作批示;只能各管各的、各审各的、各判各的,不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处理。
。。。。。。
http://news.sina.com.cn/c/2009-02-19/114317247565.shtml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9-10-29
北京的例子您也忒断章取义了,为什么不把全文拿出来呢?

三是大力推进信访申诉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申诉复查工作上浮一级,截至今年7月,北京市高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增长了近5倍,两个中院增长了24%。为妥善处理申诉上访问题,高、中级法院专门设立了申诉审查庭,把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与信访工作整合起来,解决了申诉复查与信访工作脱节的问题。对上级机关督办的重点案件,北京市高院党组实行包院指导,每位党组成员定点联系几个法院,6、7月间,北京市高院党组成员共30次到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听取案件的情况汇报,逐案研究化解方案。各责任法院每天向市高院汇报工作进度,北京市高院每7天进行一次通报。经过努力,彻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案件。


这里说的是信访申诉工作,而不是一般案件的审理。汇报和包院指导,是针对申诉案与信访工作整合的特殊情况。您觉得这和一般的案件一样么?信访申诉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么?

而且,为什么要强调“高院党组包院指导”而不是“高院指导”?为什么要强调“党组成员”,强调“定点联系”,强调“汇报工作进度”?为什么研究的是“化解方案”而不是其他?您是圈内人,不用我多提示吧。

至于河南的例子,您简直是在给我做注脚

张立勇有不同的看法:“我绝不仅仅限于说,你这个案子判完了,你判你的,我等着你弄完了,我再依法改判。这就行了,这就保持独立审级,我认为绝不是这个关系。”他指出,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法院过于强调本级法院独立办案,淡化甚至排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有的认为监督指导就是只能管审判业务,不能管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只能通过二审或再审案件审理裁判,不能听取请示、汇报,不能作答复、作批示;只能各管各的、各审各的、各判各的,不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处理。


这位先生跳出来公然说出这些关于“统一思想认识”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是挺可怕,不过他上面的话印证了我的立论:其他人和他想的不一样,那一串“只能……不能,只能……不能”云云的内容,显然是公认的司法实践的主流。他以一个改革家的身份冒出来大放厥词,很有勇气,但很明显,他也没敢把监督指导改为“直接领导”,只敢说“加强监督”。

又:“一位高院法官透露,张立勇刚到任时,一些中院院长不主动向他沟通汇报,尤其出现法院系统一些人员违法违纪,基层法院法官被刑拘,张却未能获知,令其非常恼火”——可见在此人到任之前,中院从来没有向省高院“汇报”的习惯。而他自己向最高法打报告主动要求汇报,说得难听一点,是他自己犯贱,不是最高法要强行领导他河南省高院。“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51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4:33发表的  :
北京的例子您也忒断章取义了,为什么不把全文拿出来呢?
这位先生跳出来公然说出这些关于“统一思想认识”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话,是挺可怕,不过他上面的话印证了我的立论:其他人和他想的不一样,那一串“只能……不能,只能……不能”云云的内容,显然是公认的司法实践的主流。他以一个改革家的身份冒出来大放厥词,很有勇气,但很明显,他也没敢把监督指导改为“直接领导”,只敢说“加强监督”。
.......


首先说明一点,你让我找公开的报道,你说没有这方面的公开报道。我这两个例子都是公开的报道,这点上你的观点已经是错误的了。
北京的例子,我只是部分引用直接相关的,河南的也是如此,如果篇幅不是很长我会全文引用。申诉信访的案子也是案子,这点你不会不承认。只要承认申诉信访案子也是案子,至少证明对申诉信访案子上级法院是可以像前面帖子里说的那样。
河南的例子,你从哪里得出结论“在此人到任之前,中院从来没有向省高院“汇报”的习惯。““一些中院院长不主动向他沟通汇报“,可见不是全部,只是一些,还有向他主动回报的。只要有一个中院主动汇报就不是中院从来没有向高院汇报工作的习惯。对于这些不主动汇报的,他就采取措施让其主动汇报,这就说明作为省高院院长的他有这个权力让中院院长主动汇报。况且除了主动汇报外,还有定期汇报,还有省高院就某案件要求中院汇报。
另外烦请你回答我47楼的问题。
[ 此帖被内政次长在2009-10-29 16:4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9-10-29
引用第42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12:53发表的  :
上级法院直接干涉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这些都有,我从来没否认这些事实的存在。我只是问,您见过关于这类情况的、公开无隐晦的新闻报导吗?就像您前面引用的那几篇一样?
我没有否认这类实质性的领导关系从不存在,说了半天,我只是想指出您自己的提法有问题,好像这些错误的工作方式是被国家所认可的、合法的,而且其存在极为普遍一样
.......

其实你自己到各个地方的各级法院网站看看就知道的确是“存在极为普遍“
试举几例:
中院院长贺林听取工作汇报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5/148.html
中院院长贺林视察名山县法院立案调解中心
2009-09-24 15:25:36 来源:名山县人民法院
2009年7月29日晚10时,雅安市中级法院贺林院长在百忙中利用途经名山之机,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忠春同志陪同下莅临县法院视察了立案调解中心。县法院代理院长王一就立案调解中心成立一个月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向贺林院长进行了详细汇报。(图为贺林院长视察立案调解中心)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5/157.html
贺林院长在宝兴法院检查工作时提出四点要求
2009-09-15 15:11:19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26日,雅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贺林,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诚一行在宝兴县委常委周永刚的陪同下冒雨到宝兴县法院检查督导工作,贺林院长对宝兴法院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发挥审判职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高昂的工作激情为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的积极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宝兴法院的工作,贺林院长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认真抓好“两庭”建设工作。抓住灾后重建的大好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两所一庭”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紧人民法庭建设工作,认真管好用好重建资金,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认真抓好“大调解”工作。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作为当前的“头号工程”来落实,积极发挥基层法院在“大调解”中的主力军作用,切实做好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积极依靠大调解体系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三是认真抓好涉法涉诉维护稳定工作。宝兴涉及藏区、灾区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5/112.html
省法院刘达贵副院长来雅检查指导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2009-09-13 11:47:28 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22、23日,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达贵一行莅临雅安检查指导芦山县、名山县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在芦山县法院,刘达贵副院长实地查看了审判法庭在“5.12”地震中的受损情况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听取了该院抓案件流程管理、清理执行积案、化解涉诉信访、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对该院在人员、经费和物质装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刘达贵副院长强调:一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院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二是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领会吃透文件精神,用好各种政策。三是要抓紧抓好审判法庭的修缮和人民法庭的新建工作,同步考虑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问题。他鼓励大家,在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省法院将会充分考虑偏远落后地区法院的实际困难,在经费保障等方面作适当的调整和倾斜。
  在名山县法院,刘达贵副院长冒雨前往该院新建审判法庭的选址现场,实地查看审判法庭的现场和周边情况,翻阅了审判法庭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询问了审判法庭的结构布局、功能设置和资金落实情况。在得知该院在县委、政府的大力
http://www.yacourt.gov.cn/2009/0913/60.html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9-10-29
与您进行讨论我非常愉快,但您不断地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无视我反复申明的观点,使得我们之间的讨论游移于无益的诡辩领域。您所引用的新闻,也没有哪一件所阐述的内容超出法律许可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的范畴,而对具体案件审理、判决、执行进行干预。(如果您一定要将“信访申诉”这一中国特色的产物与普通案件等夷而视,我也无话可说。其实我想您是清楚这个问题不好简单地解释,不然您也不会刻意地在引用该段报导时刻意地断章取义)

故此,我也只得遗憾地单方面终止这场讨论。对您之后的回复,恕我不能再进行回应。我们可以各自保留观点。

又:关于47楼问题的回答:领导性质的关系和领导关系当然不同。

正如物业公司对业主事实上也存在某些领导性质的关系,但绝不代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再做一个不很贴切比方:绝大多数家庭中妻子对丈夫存在绝对的领导,但婚姻法与社会普遍观念不会认可丈夫与妻子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9-10-30
引用第54楼桔梗琉璃于2009-10-29 23:48发表的  :
与您进行讨论我非常愉快,但您不断地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无视我反复申明的观点,使得我们之间的讨论游移于无益的诡辩领域。您所引用的新闻,也没有哪一件所阐述的内容超出法律许可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与业务指导的范畴,而对具体案件审理、判决、执行进行干预。(如果您一定要将“信访申诉”这一中国特色的产物与普通案件等夷而视,我也无话可说。其实我想您是清楚这个问题不好简单地解释,不然您也不会刻意地在引用该段报导时刻意地断章取义)
故此,我也只得遗憾地单方面终止这场讨论。对您之后的回复,恕我不能再进行回应。我们可以各自保留观点。
又:关于47楼问题的回答:领导性质的关系和领导关系当然不同。
.......

呵呵,“休战“,握手!只是害得你昨天没能好好的吃午饭,在这里说声抱歉了。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9-11-22
引用第16楼内政次长于2009-09-03 10:34发表的  :
大陆实际上上级法院管下级,院长领导全院工作,包括审判。



这话有点瞎说了。人财物都不是那样,只是业务指导
Dei Gratia,Richard I of England,Coeur de Lion.
只看该作者 57 发表于: 2012-11-16
重庆弄5个中院太多了
只看该作者 58 发表于: 2012-11-16
如果司法独立,没有必要法院的辖区和行政区重合,比如北京高院可以管保定廊坊中院,天津高院可以管唐山秦皇岛中院。形成独立的司法区划。
只看该作者 59 发表于: 2012-11-24
中国裁判体系,是古代衙门体系的变种,和西方的司法体系并不一样。

不能用西方司法体系中“上下级”关系,来解释中国裁判体系。

中国各级法院管辖范围,是依照案件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是非常模糊的。因此,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必然的。而且,中国有中国的特殊习惯,那就是迷信高层,媒体也不厌其烦的“歌颂”代天巡守、微服私访...,这使得信访、上访等特殊现象层出不穷。信访、上访的本质是什么?实际上是跳过正常程序上诉。结果是什么?结果是什么,要么是行政代替司法,要么是较高级的法院直接插手...
还有就是各级法院向本级人大负责。这是个很吊诡的事情... 县法院向县人大负责,市法院向市人大负责,县人大向市人大负责,而司法是专业领域,结果还是县法院向市法院负责。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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