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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我的“州县混合”区划理论09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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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10-17
一、定义
乡:村民自治之联合体
市:市民自治之联合体,工商业较为发达,人口超过10万,且于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影响重大而有必要。
镇:村社居民自治之联合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非农人口超过1万,占总人口1/3以上。
街道:于较大的市之下,市民自治之联合体
居民自治体:基层社区全体居民于其地域施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居民自治制度,包括村、社区和乡、镇、市、街道两类
地方政府:管理国境内一个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的总称,独立办理地方自治事务和上级政府委托事务,国家划分为省、直辖州和州、县、市两级行政区
省:一级行政区之一,统筹各州县市社会经济发展,办理中央政府委托并适于由其办理之业务。
县:二级行政区之一,总其地方自治之责,并承上级政府委托并适于由其办理之业务。面积3000~6000km2, 人口60~180万
州:二级行政区之一,源于地区或地级市,设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之都会,且于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影响重大而有必要。因为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之必要,省可以依法将若干与其关联度和一体化水平较高的县、市委其代管。本辖的面积1500~4500km2,人口120~600万
直辖州:一级行政区之一,因袭州之架构。增其省级管理职能,设于大都会区,且于政治、社会、经济等诸方面影响重大而非常有必要。人口超过300万
数据:本文所述及之数字数据均为概数,且概数之取得须剔除最高的10%和最低的10%
省、自治省、特区、直辖区和首都区
县、市、州
……
市、区、乡、镇
街道、村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10-17
二、地制改革
省:变化不大,提升其财政统筹之能力,但减其行政审批业务
州县市:其职能由现在的地级和县级的职能整合而成;县因为自然和社会原因,事务较简,定为副厅级,被代管的县应剔除地级职能,且定为正处级;州定为正厅级,唯有部分州可实行社会经济计划单列,而定为副省级;州县市以下可设置区/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派出服务机构;
州:依据各地实际情况之必要,可分为普通州、单列州和直辖州三类。普通州:地级+县级,与县的区别仅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单列州:副省级+地级,源于普通州,社会经济计划单列,其余与现在的地区、地级市相仿;直辖州:省级+地级,源于单列州。
县市合并:部门关联的县市可按照以下过程合并升格:
1.    各旧县之人大政协班子均统合为一。
2.    中心县(即新州/县治所在的旧县)政府直接过渡为新州/县政府的班底。
3.    政务委员会制:仿行港府的局署体制,新州/县政府设立若干委员会,委员由各旧县的所有相关局长担任,各委员会协助新州/县长管理各相关局办。
4.    非中心县政府直接过渡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由原副县长出任,中心所置各分局由旧县相关局办过渡而来,分局长由原副局长出任。
5.    析分各行政服务中心,使之减至(面积600km2,人口10万)左右,改为区体制(如上,是否称为区或中心由各州县决定)。区增加,但精简各区所辖机构,全部行政服务中心的总编制务必保持不变,使之转型为新州/县政府的单纯的执行分支机构,新州/县政府则总其决策指挥之责。
省、自治省、特区、直辖区和首都区
县、市、州
……
市、区、乡、镇
街道、村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10-17
结果行政体系
结果行政体系图
省、自治省、特区、直辖区和首都区
县、市、州
……
市、区、乡、镇
街道、村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10-17
好象很复杂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10-17
虽然不太整齐,但是尊重现实的划分一般都不可能那么整齐。
期待发布更详尽、更具体的方案!
南方周末网站专栏《破折号》http://totemz.z.infzm.com
个人博客《语青》http://lingualyouth.blogbus.com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10-17
Re:结果行政体系
引用第2楼yoyoky于2009-10-17 11:29发表的 结果行政体系 :
结果行政体系图



少量修改!

使用副省级之类的称呼容易引起误解,改称为正式称呼
(级别从原来的“部-副部-局-副局-处-副处-科-副科-科员”缩短为“部-司-局-处-科-科员”)

单列州改称为(属)州
单列州、直辖州所辖之县改为郡;普通州改为县。
适当合并,强化乡镇之作用。
将台湾、港澳纳入体系。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09-10-18 16:30重新编辑 ]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10-18
比现行体制更复杂
=我的层级理念=
市、县法理平等、中心城市行政高配
市县以下设区、镇、乡
=我的区划理念=
省直管县市,保留自治州、盟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11-04
引用第6楼玉宇清澄于2009-10-18 08:45发表的  :
比现行体制更复杂

法律论述比现行的准确、简明多了:
(一)全国划分为省、直辖州和特别行政区
(二)省划分为县、市、州和旗等;直辖州划分为县、市和区

全国人大得依法于少数民族聚居且因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而有必要之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设立自治省、自治县、自治州等各级自治人民政府。

因为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发展之必要,省人大得依法委托州代管若干县市旗等。

因为政治、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之必要,全国人大可于若干地区实施特别行政区制度,建立特别行政区政府。
省、自治省、特区、直辖区和首都区
县、市、州
……
市、区、乡、镇
街道、村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11-04
引用第7楼yoyoky于2009-11-04 12:39发表的  :
因为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发展之必要,省人大得依法委托州代管若干县市旗等。.......

有了这句话,就不简单了!

还是我来个简单的吧。
一、全国分为州、县
二、各州分为区、镇、乡、市、郡;各县分为区、镇、乡

因为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发展之必要,全国人大可依法设省代管若干州县等。

因为政治、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之必要,全国人大可于某州实施特别政治制度,建立特别州。
因为政治、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之必要,全国人大可于若干州县实施特别政治制度,并建立特别省统辖这些州县。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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