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架构:
全国分为省、州;省分为州、县;州分为区、镇、乡和市、郡;县分为区、镇、乡;
区、镇、乡、市、郡是基层政区,因应管理需要可以将所辖地域划分为街坊/村庄等基本单元;市、郡可以设区作为其派出机构,统辖若干街坊/村庄
层级:总理-院级-部级-司级-局级-处级-科级
改革途径:
一、特别行政区改为特别州
略
二、台湾改称为特别省
略
三、新、藏、蒙、青、宁
新疆依地域划分为伊犁、乌鲁木齐、哈密、喀什、和田五直辖州;西藏依地域划分为拉萨、日喀则、昌都三直辖州;青海之海北、海东、西宁并入甘肃,其余地区分设海西、果洛二直辖州。以上各州州长为司级
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政府合并改组为国务院西部边疆事务委员会(主席为院级)。
内蒙古依地域划分为呼伦贝尔、科尔沁、锡林郭勒、乌兰察布、宁夏五直辖州。以上各州州长为司级。
宁夏北部与鄂尔多斯、阿拉善重组成新宁夏,南部并入陕西。
内蒙古、宁夏两区政府合并改组为国务院北部边疆事务委员会
四、其他各省区市
重庆改为省、海南改为州,其余各直辖市改为州
五、各省省会、计划单列市、其他大型城市
整体改州,
主城及近郊:逐渐分拆为多个区、乡、镇(规模较现在的大),各区市县政府逐步分散为乡镇政府(职能部门较现在的更完善)。
远郊各区市县:各区、市、县逐步分拆为多个市、郡(规模介于现在的市县和乡镇之间),各区、市、乡政府逐渐分散为市、郡政府(职能介于县乡之间);远郊市、郡政府应当承接城区及近郊的官员的转移安置。
六、规模较小的地级市
整体改州,各市县逐渐分拆为多个区、乡、镇(规模较现在的大),各区市县政府逐步分散为乡镇政府(职能部门较现在的更完善)。
七、规模较大的地级市
A、离市中心城较远的县市,合并设州或设县,原有各县市之精英组成新的州县政府,各市县逐步分拆为多个区、乡、镇(规模较现在的大),原有各市县之非精英和原有的乡镇政府官员组成新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较现在的更完善)。新的州、县政府应当承接一部分原来地级市的官员的转移安置
B、离市中心城较近的县市,原地级市班底过渡为州政府,各市县逐渐分拆为多个区、乡、镇(规模较现在的大),各区市县政府逐步分散为区、镇、乡政府(职能部门较现在的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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