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草案 原民可設自治區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4606x132010092300827,00.html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草案充分展現政府維護原民權益的誠意,不僅是總統馬英九政策的具體實踐,更是憲政史上民族政策的重大里程碑。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明訂,未來各原住民族可自行或與鄰近之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經一定程序後可成立自治區政府,自治區政府比照縣市層級。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在行政院會通過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2年前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吳敦義在院會中指示原住民委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以期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吳敦義說,草案規範自治區與地方自治團體依「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等原則,在不影響現行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不變更現行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權限、不影響原住民族自治區內非原住民之個人既有權益等前提下,分
[backcolor=transparent]階段穩健務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吳敦義指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研擬是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及馬總統「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政見,並呼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揭櫫「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權」的主張。
對於原住民團體批評草案沒有土地權,也不能分配統籌款,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土地權牽涉許多實際的
[backcolor=transparent]問題,目前還無法做到;至於統籌款,他當然希望原民自治區可以分配統籌款,但目前原民自治區與縣市政府是重疊關係,多數縣市不同意原民自治區分統籌款。
有關自治區議會議員產生方式,孫大川說,除依法選舉產生外,例外得依該自治區民族之傳統社會組織文化習慣,推選民族傳統領袖擔任議員。此外,草案也明訂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成為具
[backcolor=transparent]法人地位的團體,使部落的
[backcolor=transparent]功能及重要性在此次立法中得以大幅提升。9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