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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八二宪法第三十条包含着对省县中间层级的默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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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w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1-04-01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八二宪法也有很深的法律逻辑上的笔力,留有很多空间。
1.省、自治区分成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成的区、县,自治州分成的县、自治县、市,宪法默认是一律平等的,但是宪法又没有强调其必须的平等性,而且从排列来看,出现了不平等,根据我的解读,省、自治区分成的几个单位排列是十分有讲究的:县最广泛,自治县是特殊的县,市是县切出来的城市化区域,那为什么自治州排第一,很显然,说明自治州高于最广泛的县(另参见第四条)。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是列举,各项是并列关系,并没有具体规定其组织管理方式;同理,“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也是如此。
3.根据名称的概念定义,省分成的县、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成的县、自治州分成的县,是一个概念,应该平等;自治县可推论为特殊的县。
4.根据管县单位的模式,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管县单位即自治州、较大的市应该高于县,所以在大致三层级别中由于表述的精密布局,其实已经承认了还有省、县之间的表面上看不见的但不虚化、自成体系的一级——自治州、较大的市。
[ 此帖被曲径通幽在2011-04-02 10:47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1-04-02
宪法中出现了不确定的定语,给“较大的市”留下了不确定的因素。
郡县制:中央---(省)---郡---县\市
虚省实郡强县
反对直辖,取消特权,县市平行,机会均等!
~~~~~~~~~~~~~~~~~~
小号?查无此人!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1-04-02
长期以来,大家一直说82宪法是省—县—乡三级政区层级的宪法,我一直不敢认同这样的说法。

1、 省—县—乡的规定只能说,宪法确认了三级政区层级,但不唯一。

2、 自治州介于省县之间,这是明确的,也就是说82宪法是四级政区宪法,而“较大的市”(不管是建制意义还是字面意义)辖县,更加强化了四级政区层级体系的地位。

3、 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从理论是认可了中央—特区—特区的分区二级政区层级存在的可能性。

所以,82宪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是确定了我国二级、三级、四级并存的以三级为主体的政区层级体系。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1-04-02
回 楼主(cdw) 的帖子
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法无禁止皆可行”应是针对普通的民众而言,而对于权力行政部门,所遵循的应是“法无许可皆不行”。不然的话,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
区划讲科学,地名讲文化,发展讲和谐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1楼我等天子于2011-04-02 08:58发表的  :
宪法中出现了不确定的定语,给“较大的市”留下了不确定的因素。

宪法中有确定“较大的市”的条文: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04-02
引用第1楼我等天子于2011-04-02 08:58发表的  :
宪法中出现了不确定的定语,给“较大的市”留下了不确定的因素。

     这让我想到新闻报道中的“相关部门”。
欢迎加入本论坛QQ群:方舆-G1荆湖楚江22033501,方舆-J2欧洲地理218760154、方舆-B8.城乡规划218764489!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04-02
人大于法嘛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1-04-02
82宪法本来就是在存在地级市的情况下作出来的,较大的市本来就是当时并不算太多的地级市的一种描述方法。如果将这个看着是发现新大陆就有点贻笑大方了
cdw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1-04-03
引用第7楼youyuan于2011-04-02 22:29发表的  :
82宪法本来就是在存在地级市的情况下作出来的,较大的市本来就是当时并不算太多的地级市的一种描述方法。如果将这个看着是发现新大陆就有点贻笑大方了

八二宪法有关行政区域的论述几乎照搬五四宪法。
sz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1-04-03
Re:回 楼主(cdw) 的帖子
引用第3楼境由心造于2011-04-02 16:00发表的 回 楼主(cdw) 的帖子 :
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法无禁止皆可行”应是针对普通的民众而言,而对于权力行政部门,所遵循的应是“法无许可皆不行”。不然的话,法律还有什么尊严可言?


1.法并无什么天然的尊严可言
2.“法无许可皆不行”是对行政力本身,而行政结构的创设不在此例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1-04-03
回 8楼(cdw) 的帖子
54宪法: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那时候是普遍存在区的,而且是采用狭域市制的。市辖区和县辖区在级次上是一样的,只是在组织上不一样。所以才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的说法。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1-04-04
因为自治州和“地委”嘛
否则好不容易“改了市”结果跟县平级,比自治州那种“穷山僻壤”级别还低一些,凭什么啊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1-04-05
国务院批准过的“较大的市”如下:
国务院1984年12月15日批准过13个,由于重庆升为直辖市,现在只剩12个: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
1988年3月增加了宁波市
1992年7月增加了淄博市、邯郸市
1993年增加了徐州市、苏州市、本溪市

除了上述国务院依据宪法批准过的“较大的市”和四个直辖市外,其他的所有“市”都不不能辖县——甚至辖区!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1-04-05
引用第12楼尹人于2011-04-05 02:14发表的  :
国务院批准过的“较大的市”如下:
国务院1984年12月15日批准过13个,由于重庆升为直辖市,现在只剩12个: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
1988年3月增加了宁波市
1992年7月增加了淄博市、邯郸市
1993年增加了徐州市、苏州市、本溪市
.......

上述“较大的市”是根据《地方组织法》(1982年版)批准的,不是宪法。
且较大的市写入宪法是1954年,上述”较大的市“最早是1984年批准的,怎么能用1984年根据1982年版《地方组织法》批准的”较大的市“来否定30年前根据《宪法》批准的较大的市?
[ 此帖被zhuilang在2011-04-05 10:2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1-04-05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发[1984]第176号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据此,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1-04-12
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都没有分区了,有所谓的区(只是选区而已,用来选举议员的),但没有区政府,这两地只有一级政府,即只有特区政府没有区政府或是街道办之类的机构!
江南望郡,庐陵新府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1-04-14
引用第8楼cdw于2011-04-03 22:15发表的  :
八二宪法有关行政区域的论述几乎照搬五四宪法。

这才是问题的根源。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1-04-14
调整一下表述方式,就什么问题都没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分为州(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
  (三)县(市)分为乡、镇、街道。
  直辖市、州(市、自治州)分为区、县(市、自治县)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都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加一个括号,虚拟一个州建制,什么问题都解决。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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