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翻出当初申请注册本论坛时的临场作文,发上来凑凑帖数:
历史上,各种虚设的区划层级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多数都会实体化。地区改市也是如此,这种“虚变实”是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无法阻止。
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依据宪法来反对地级市管辖或代管县级行政区,相反,我们应该对这种管辖关系赋予合法性,从而可以把市刮县之类的利益之争摆在台面上,清晰地界定两个层级之间的权、责、利,更有效的平衡两级的利益。目前的状况恰恰是市代管县这种现象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和模糊地带,县级行政区缺乏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事实上,我认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本就不应该规定省以下的行政区划形式。各省区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生活习俗千差万别,二级以下的区划本就无法采取一刀切的形式,自治州管地区、各种特区、苏木等都是这种现实情况的体现。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各种区划形式也必然复杂多变,宪法无法、也不应跟随这些变化而变化。宪法规定二级以下区划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侵蚀了省级政府的权力。
因此,我所谓的对市管县赋予合法性,并非是指在宪法中明确这种关系,我认为更好的方法是在宪法中删除省以下区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