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於中華民國憲法中有4次變革:
(一)所有總統發布的法律和命令皆須副署
1.民國36年(1947年)1 月1日(公布日期,下同)─
本文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因此在第3次修憲(民國83年(1994年)8 月1日)前所有總統發布的法律和命令皆須行政院長副署。
(二)副署權開始限縮
2.民國83年(1994年)8 月1日):第3次修憲─
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
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副署權開始限縮,須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事命令,開始不用行政院長副署了。
3.民國86年(1997年)7 月21日):第4次修憲─
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副署權進一步限縮,除須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事命令外,任免行政院長的人事命令和解散立法院(此次修正新建制度)的命令,也不用行政院長副署了。
4.民國89年(2000年)4月25日):第6次修憲─
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副署權維持第4次修憲時的情況。此次此部分是因為國民大會所有的人事同意權轉移到立法院去而修改的。
引用楼主下三府人于2012-07-06 15:37发表的 梁龍君,鄙人有两个问题请教,望不吝赐教 :
两个问题:
1.1997年修宪之前的中华民国行政院长所拥有的副署权是针对总统的全部政令还是仅对部分政令有副署权?
部分。民國83年(1994年)第3次修憲已開始限縮副署權了,在民國86年(1997年)第4次修憲開始前,行政院長已無權就「
須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事命令」為副署。
引用楼主下三府人于2012-07-06 15:37发表的 梁龍君,鄙人有两个问题请教,望不吝赐教 :
两个问题:
2.1997年李登辉总统主导的修宪取消了行政院长的副署权使得政体实质上成为总统制,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量?
題目有誤。蓋民國86年(1997年)第4次修憲
並未取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只是再一次限縮副署權範圍,並藉由「任免行政院長的人事命令」不用被副署,使行政院長無法就自己的免職令為副署,而沒辦法再與總統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