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省都没必要,直接在宪法附件中规定,哪些省、自治州、县进行哪些民族自治,同一自治地区自治民族不得少于2个。层级通名不要搞得复杂,就是,中央---省、直辖市---州、市---郡、县、县级市---乡、镇。现阶段首先把林区、特区、旗、自治旗、苏木等统一为县、乡镇再说。国家再立法,制定行政区划法和地名管理法,全国人大调整省级区划。再国务院制定总体规划,调整地级市级、县的范围、名称。乡镇根据国家标准,在申请县市调整时一并考虑,由民政部、省级政府审批。呵呵,以后制定全国性文件时,省、自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就可以简称省级政府,文件不省很多纸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