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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政区与聚落双轨理念——以苍南县为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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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5 发表于: 2015-04-29
道不同不相为谋,到此为止。免得要骂脏话了!
只看该作者 76 发表于: 2015-04-29
不要高估我的创意。我只会山寨既有成例。
搞理论和搞应用是不一样的。搞理论就是追求尖端、新锐。 搞应用,追求的是稳定性和总体成本最低。相比新潮流,经验和成例更有价值。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77 发表于: 2015-05-03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談到府,我說現在的府有一些是無法提供一些高級公共服務的,你卻說美國的州可以做到,中國未來的府也能做到。而談到縣,你說現在的縣是一點高級公共服務都做不了,而事實上是現在的日本一些只有幾十萬,甚至幾萬的市都能創造出屬於自己的市立大學,未來中國的縣想必也能提供出一 .. (2015-05-03 12:24) 

你不要全部写在一起,要分楼写,法郎兄才好一一辩驳。
只看该作者 78 发表于: 2015-05-03
谈到府,我说现在的府有一些是无法提供一些高级公共服务的,你却说美国的州可以做到,中国未来的府也能做到。而谈到县,你说现在的县是一点高级公共服务都做不了,而事实上是现在的日本一些只有几十万,甚至几万的市都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市立大学,未来中国的县想必也能提供出一些高级公共服务。说府,你扯未来,说县,你扯现在,总而言之就是通过搞时空穿越来专找对自己有利的论点。
只看该作者 79 发表于: 2015-05-03
你说一个国家最多有两级地方行政决策层,多一层这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就会不稳定,那么请问你是怎么看待德国某些州的州-行政区-县-市镇四级行政区划,而且这种行政区划在这些州长期稳定存在的?这些州的决策层级恐怕不会只有两层吧。
只看该作者 80 发表于: 2015-05-03
你说一个国家最多有两级地方行政决策层,多一层这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就会不稳定,那么请问你是说到重庆,所谓的三个一日圈不过是功能区划分,不是行政区划,另外所谓的分理处是什么?这个分理处的全名是什么,办公地点在哪,机构的负责人是谁,似乎你从来都没有详细说明过。
只看该作者 81 发表于: 2015-05-03
我说私商的业务范围属于其自己的行为,但我从来没说其不需要和当地政府打交道。
单从府市制本身而言,的确是一个成熟的制度,但是现代似乎没有一个搞虚一级实二级的国家的二级广域自治体的数目接近三百个。
只看该作者 82 发表于: 2015-05-03
你所说的通过任命府级机构来牵制省,难不成在你的区划层级设计方案中的府不是搞地方自治而是上级任命?我看还不如维持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
只看该作者 83 发表于: 2015-05-03
帮你分楼,换简体字。回复你自己回。我等着看戏。
只看该作者 84 发表于: 2015-05-03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
談到府,我說現在的府有一些是無法提供一些高級公共服務的,你卻說美國的州可以做到,中國未來的府也能做到。而談到縣,你說現在的縣是一點高級公共服務都做不了,而事實上是現在的日本一些只有幾十萬,甚至幾萬的市都能創造出屬於自己的市立大學,未來中國的縣想必也能提供出一些高級公共服務。說府,你扯未來,說縣,你扯現在,總而言之就是通過搞時空穿越來專找對自己有利的論點。
你說一個國家最多有兩級地方行政決策層,多一層這個國家的行政區劃就會不穩定,那麼請問你是怎麼看待德國某些州的州-行政區-縣-市鎮四級行政區劃,而且這種行政區劃在這些州長期穩定存在的?這些州的決策層級恐怕不會只有兩層吧。
說到重慶,所謂的三個一日圈不過是功能區劃分,不是行政區劃,另外所謂的分理處是什麼?這個分理處的全名是什麼,辦公地點在哪,機構的負責人是誰,似乎你從來都沒有詳細說明過。
我說私商的業務範圍屬於其自己的行爲,但我從來沒說其不需要和當地政府打交道。
單從府市制本身而言,的確是一個成熟的制度,但是現代似乎沒有一個搞虛一級實二級的國家的二級廣域自治體的數目接近三百個。
你所說的通過任命府級機構來牽制省,難不成在你的區劃層級設計方案中的府不是搞地方自治而是上級任命?我看還不如維持現行的行政區劃體制。
几十万人的地方搞公立大学?请问一年的招生计划有几个人?高考录取率是多少?开几个院系?
你分得清什么是行政区划,什么是地方当局么?德国的州属行政区是地方自治体么?县市关系是怎么样的?你了解么?
地皮都分了,难道不是行政区划?重庆省的的三个一小时圈直接应用于重庆的日常行政。这不是行政区划,还是什么区划?
不是所有地方都必须发展工业化。少数地方(特别是人口上占少数的地方)搞搞消费、采矿之类的虚拟经济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故意把整个国家的各个地方都搞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残废,这个国家能有什么前途呢?
中国就是那么大的国家,就是比别的国家大十几倍、几十倍,就是要比别的国家多一个行政区划的层级,而且即便如此,管理幅度也还是偏大。两实两虚才是更适合中国的行政区划层级模式。在广域自治体的上面再多一层中央派出的行省,这很奇怪么?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85 发表于: 2015-05-03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几十万人的地方搞公立大学?请问一年的招生计划有几个人?高考录取率是多少?开几个院系?
你分得清什么是行政区划,什么是地方当局么?德国的州属行政区是地方自治体么?县市关系是怎么样的?你了解么?
地皮都分了,难道不是行政区划?重庆省的的三个一小时圈直接应用于重庆的日 .. (2015-05-03 13:28) 

记得法郎兄以前的观点是府上没有虚级区划的,还批驳过我设想的道体制。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86 发表于: 2015-05-03
回 晦象先生 的帖子
晦象先生:记得法郎兄以前的观点是府上没有虚级区划的,还批驳过我设想的道体制。 (2015-05-03 14:29) 
我一直说的都是虚实结合、夹心饼干的区划模型。什么时候我说过要废省了?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87 发表于: 2015-05-03
四川省变成都省,政府因素中,省级还是地级作用更大?
个人觉得在中央集权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肯定对资源分配或聚集有影响,省城、府城、县城经济并不必然改变。废地省县直辖vs虚废省县地乡直辖,区别在于是把原来分配给地市的资源均分给各县,or把原来分配给省、县的资源均分给各地市、乡镇。
貌似宋代以前我国政区制度主流是道县制或府县制,其上则为中央派出机关,宋代以后则省级逐步稳定。
只看该作者 88 发表于: 2015-05-03
回 magiu 的帖子
magiu:貌似宋代以前我国政区制度主流是道县制或府县制,其上则为中央派出机关,宋代以后省级逐步稳定。 (2015-05-03 15:50) 
晚清之前,除去王朝末世军阀割据时代,省从来不是地方当局。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89 发表于: 2015-05-03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甭管人家的市立大學是怎樣運作的,最起碼人家的市立大學開得起來,得到日本政府的承認,而且能招收到學生。這最起碼說明和60萬人口的縣差不多,甚至要少於或遠少於這個人口的市還不是你所說的廢物。
另外,日本的市在市町村大合併後很多都異化嚴重了,變成了具有基礎自治體自治權 .. (2015-05-03 15:41) 

德国各邦内之地方自治事项与委办事项

文 / 陈朝建教授

【台湾法律网】

地方制度法专题:德国各邦内之地方自治事项与委办事项

  以研究德国地方自治法闻名的学者黄锦堂教授(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指出,德国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乡镇必须被保证享有就所有地方上之事项在实定法所设定之框架内以自己之责任加以处理之权利(第二项第一句)。县(亦即:乡镇之集合体)也应在法律所设定之任务范围内依法律之规定享有自治之权利(第二项第二句)。同条第一项则规定,所有各邦之宪法秩序必须合于联邦基本法所建立之共和、民主、社会法治国之原则(第一句)。在各邦、县、乡镇,人民必须拥有来自普通、直接、自由、平等与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产生之代表会(Vertertung)(第二句)。在县与乡镇之选举,即使系欧盟国家之人民而居住于该地区者,亦得依欧盟之法规而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三句)。在乡镇中,亦得以居民大会取代民选产生之公法人制度(第四句)。

  黄氏认为,由上述条文观之,基本法第二十八条显然系规定地方自治之民主要求以及地位与权限;其固然规定地方上所有事情地方均得处理,但也加上了「在法律之框架范围内」之限制。地方自治团体就属于地方上之事项有概括之决定权,只要其系在法律所规定之框架内。此项规定,在某些学者之诠释中,具有「原则」、「例外」之关系,亦即原则上地方上之事项应由地方自治团体自主完成,例外才系属于委办事项。当然,德国基本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尚有如下内容:地方有权参与所得税等相关国家税收之分配(见基本法第一○六条以下),地方之特殊负担必须被加以弥平(基本法第一○六条第八项)、在国家有紧急状况时地方之存续能力也必须加以担保(基本法第一一五条C第三项)、地方有权提起宪法诉讼(基本法第九三条第一项)。除此之外,各邦宪法亦得进一步规定各邦之体制,但不得抵触基本法的规定;事实上,德国各邦宪法均对邦内地方自治之运作也都有所规定。

  一般而言,组织权、人事权、计划权、财政权、立法权、执行权为常被提到的自治权,也是整个地方制度运作的基础。黄氏举例,德国著名之地方自治学者Rolf Stober教授就列出九项地方应有的自治权,如:领域高权(Gebietshoheit)、组织高权、人事高权、财政高权(包括财政、预算、税捐之高权)、计划高权、自治规章高权、行政高权、合作高权、信息暨统计数字高权。在上开权限的基础上,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处理的事务,就犹如我国的自治事项与委办事项。惟德国各邦军将自治事项进一步区分为「自愿办理事项」(freiwillige Aufgaben)与「义务办理但上级无指令权之事项」(Pflichtaufgaben Ohne Weisungen)。就前者而言,无任何法律规定,也不须有任何法律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得自行发现、自行承办。就后者而言,地方政府依法律必须办理,但法律的规定密度不高,乡镇从而享有相当的自主决定空间。

  黄锦堂老师举例说,常见之地方政府自愿办理事项(按此类事项系相当于一般学者所言的「固有自治事项」),计有:(一)文化有关的设施与活动之举办,例如图书馆、博物馆、戏院、地方民众补习;(二)社会性之设施与施政,例如幼儿园、老人之家、中途之家、育儿咨询;(三)有关青年暨休闲有关的设施与活动,例如青年之家(也可称为青年俱乐部)、登山步道等;(四)运动有关的设施,例如室内、室外游泳池,各种运动场地;(五)教育与休闲有关的设施,例如绿地、公园等;(六)交通有关之设施,例如公车、街车之规划营运等;(七)有关居民生活照顾的设施,例如瓦斯、水、电、暖气等;(八)有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之事项及观光有关的事项;(九)农地重划;(十)市地重划;(十一)其它公共设施,只要其并非法律规定一定要办理,例如地方洗衣店、地方之公教福利中心等。

  至于「义务办理但上级无指令权之事项」近乎我国地方制度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法律规定应由地方自治团体办理,地方自治团体负其政策规划及行政执行责任之事项」。惟德国法侧重「上级无指令权」之面向。德国法内容上尚可粗分为邦法律有规定履行之方式或甚至地方自主之范围与程序等,以及邦法律只规定地方必须承办而极端简单或甚至几乎未规定承办方式者。当然,邦法律即使有所规定,原则上亦不得巨细靡遗。在项目上,此类事项包括:(一)乡镇级之选举(包括乡镇民代表会、乡镇长、村里委员会);(二)废水处理;(三)消防;(四)墓园;(五)小学;(六)农畜之饲养(Vatertierhaltung);(七)都市计划之主要计划之拟议;(八)乡镇街道的维护;(九)儿童游乐场所的兴建与维护;(十)市地的开发;(十一)商店营业时间管制法之执行;(十二)青年之救助;(十三)废弃物之清理(原则上属于县与邦辖市之权限,但县亦得就搜集与运送之部分委托乡镇);(十四)医院的兴建维护,但这只限于县与邦辖市。

  又黄氏也认为,外交、国防、经济之宏观调控等领域,为联邦乃至邦之专属事项,明显非属于地方自治之范畴。他说在德国,所谓委办事项,系指在整个国家(在此处系指邦)领域必须一致性履行之事务,而这很明显地表现在户籍法、公共安全、健康卫生等领域。当地方自治团体在办理自治事项或委办事项时,上级政府对地方自治团体之监督系可按事务性质之不同,区分为「法之监督」(Rechtsaufsicht)与「专业监督」(Fachaufsicht)。

  所谓法之监督旨在控制地方行为之合法性,又称为合法性之监督。一般而言,就地方政府「自愿办理事项」与「义务承办但上级无指令权之事项」,国家原则上只有合法性之监督。上级监督机关之监督,旨在审查地方自治团体之机关之行为之合法性,亦即审查其是否合于法律、法规命令、地方自治团体所已经制颁之条例、习惯法。有关行政程序规定之邦行政程序法与地方议会之议事规则等程序性之法律,也同样为审查之标准。一般而言,系争之法律必须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判准。若有所欠缺,则上级监督机关必须采行类如行政法院就行政行为之审查方式加以进行;从而,就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之裁量有无瑕疵而言,若专业法律欠缺足够之规定,则判准为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条有关裁量之规定以及联邦行政法院法第一一四条之审查密度规定;就地方自治团体享有「判断余地」之案件亦然。总之,地方自治团体在自治事项领域常享有裁量权,上级监督机关之审查权应受到节制。

  不同于此,专业监督则既包括合法性之监督,也及于合目的性之监督,惟仅适用于委办事项(亦即「义务办理而且上级监督机关享有指令权之事项」)。在强度上,监督机关得对地方政府执法之程序加以规定,并且得就裁量制颁准则。黄氏说,其实德国各邦之乡镇邦辖市自治法、县自治法就专业监督只作大略的规定,细腻的部分由各专业法律加以完成。除非专业法律有明文规定,否则上级监督机关不得决定地方自治团体在某一领域之执法组织的型态。

备注:有兴趣者,亦可直接参考黄锦堂,「地方制度法基本问题之研究」,或氏于赵永茂、江大树、孙同文等编着「府际关系」一书中所撰之「德国的府际关系」一文。又补充说明的是,大法官许宗力(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于氏所编着的「地方自治」(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一书指出,根据德国学者Otto Bachof的见解,所谓的「自治权」理应具有三个主要部分:(一)「立法权」(Satzungegewalt):地方自治团体就其自治事项,得自为决定是否为规范、或如何规范之权;(二)「执行权」(Eigenverwaltungsrechte),又可细分为:(1)组织权(Organisationshoheit):地方自治团体就其立法与行政机关之组织,在宪法保障范围内,有自己决定与形成之权;(2)人事权(Personalhoheit):地方自治团体得自选人员考试、任用、升迁、考核与任免;(3)计划权(Planungshoheit):地方自治团体得对其行政或行政区域为整体规划之权;(三)「财政权」(Finanzhoheit)及「预算权」(Hauhaltshoheit):地方自治团体财政包括财源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调整、财政执行和监督等等事项。许氏认为这三个部分皆为「自治权」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分,地方自治之保障亦应以此为据详加考量。



只看该作者 90 发表于: 2015-05-03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甭管人家的市立大學是怎樣運作的,最起碼人家的市立大學開得起來,得到日本政府的承認,而且能招收到學生。這最起碼說明和60萬人口的縣差不多,甚至要少於或遠少於這個人口的市還不是你所說的廢物。
另外,日本的市在市町村大合併後很多都異化嚴重了,變成了具有基礎自治體自治權限和部分廣域自治權限的城鄉結合體,而且市役所所在地的聚落首位度也不見得有多高。
德國的州下設行政區的確是州的派出機構,但是如果縣也是派出機構,市鎮和州之家就成了有兩級派出機構,這似乎不符合常理。
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劃,功能區是功能區。你還是一如既往地含糊其詞地說什麼分理處,卻始終沒有說明所謂的分理處的全名,辦公地點,機構的負責人是什麼。 (2015-05-03 15:41) 
日本有什么几万、小几十万人的市建立的大学?全日排名如何?规模如何?主要生源来自哪里?附设了几个研究所、课题组?本人倒想洗耳恭听。
德国的地方选举只有三级,州、县/市镇、“居委会”。县为基础自治体的地方,没有市镇当局,只有分区;反过来,市镇为基础自治体的地方,县只是分理处。
什么是行政区划?用于行政的区划就是行政区划。至于这个行政区划是否有与自己一对一的地方当局,有没有自己的地方议会,或党国体制下的党委,那是另一个问题。
至于重庆的分理处,有诸如此类者:
真情意:回楼上 :分理处应该就类似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万州分所,由原万州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成建制移交,负责办理并指导渝东北“一区八县”机动车及驾驶人业务。 (2015-05-03 06:52)
这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分区、内设机构,也没必要摆到台面上。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1 发表于: 2015-05-03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县(亦即:乡镇之集合体)
没看懂这句话什么意思?又给我提供理论依据了不是?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2 发表于: 2015-05-03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我一直说的都是虚实结合、夹心饼干的区划模型。什么时候我说过要废省了? (2015-05-03 15:21) 

请法郎兄一次讲清楚:你的省-府-县-乡-村
哪级虚那级实?
那级派出单位?那级地方自治?

只看该作者 93 发表于: 2015-05-03
回 Franc.She 的帖子
Franc.She:没看懂这句话什么意思?又给我提供理论依据了不是? (2015-05-03 16:18) 

我不懂德文,这是出自德国基本法,黄锦堂教授翻译的句子。
只看该作者 94 发表于: 2015-05-03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请法郎兄一次讲清楚:你的省-府-县-乡-村
哪级虚那级实?
那级派出单位?那级地方自治? (2015-05-03 16:26) 
府市制,顾名思义,府和市镇自治。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5 发表于: 2015-05-03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我不懂德文,这是出自德国基本法,黄锦堂教授翻译的句子。 (2015-05-03 16:49) 
德国的县分两种。一种是县级市,一种是“广域县”。前者自不必说。后者就是市镇的联合,而不是地方自治体。其角色与美国的县、日本的郡都是一样的。
按我的设计,行省和县除了充当中央和府的分理处以外,也还同时兼有府和市镇的联合的角色。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6 发表于: 2015-05-03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图片]
這圖你如何解釋,似乎municipality的意思是自治市啊,究竟是哪級虛,那級實呢? (2015-05-03 17:44) 
这里面只是标了区划层次,没有标立法层次。OK?
另外,按颜色的色块来分,这里其实也是把整个体系分成三级而已。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7 发表于: 2015-05-03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所以說讓你解釋啊,你不是說地方立法層級只能有兩層麼? (2015-05-03 17:51) 
对啊,地方立法权只有两级,但你们家的中央或联邦政府没有立法权啊?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8 发表于: 2015-05-03
回 uranium235m 的帖子
uranium235m:現在說的是地方,扯什麼中央?那你說area stste-governmental districts-rural districts-collective municipality-municipality這五級行政區劃中哪兩級具有立法權? (2015-05-03 17:57) 
州扮演的角色相当于广域自治体。
县级市和市镇是基础自治体。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99 发表于: 2015-05-03
97F的文章明白指出:

县(亦即:乡镇之集合体)也应在法律所设定之任务范围内依法律之规定享有自治之权利(第二项第二句)。

在各邦、县、乡镇,人民必须拥有来自普通、直接、自由、平等与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产生之代表会(Vertertung)(第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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