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面积幅员大,人多,也有地小,偏远人少的地方;针对中国地理区域特色,建议对内地
行政区划进行逐层,合理的划分和界定,对当下的中国城镇化发展会有正面的促进意义;基于当前中国的
行政区划层级的省——地级市(地区)——县(县级市/区)——乡镇的四层架构,鉴于相对广袤而权力虚化却又存在的第二级“地市”和基层固话已久的“县”级这两层架构梳理,个人的想法是对其进行基于人口-面积的法理界定,以行政区划变更法例的书面形式落实作为以后区划更改的法理依据,我的看法是(不含港澳台):
对各地市和县(县级市/区)所属的省份地理位置进行四级区域划分:a)东部沿海区域市:辽宁,河北,天津,
山东,江苏,上海,浙江(不含舟山),福建,广东;
b)中部区域省市: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
c)西部区域内陆市:陕西,甘肃,青海,四川,重庆,贵州;
d)边疆自治区区域及海岛市:黑龙江,吉林,内蒙,广西,云南,宁夏,新疆,西藏,海南(含三沙市),舟山市;
根据以上四级区域所在省份所属的地市(地区)和县(县级市/区),进行面积界定的分级依据来限定其地市级或县级的行政区域框架:
1)东部沿海区域省份所在地市(地区)及县级以上:- I类市——一般地市(地区)面积界定上限10,000平方公里;市域人口达到800万及以上的I类市可申请地市面积扩容至II类市面积上限,市域人口低于200万及以下的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I类市级别具体升降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一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类市城市级别升降具有五年发展缓冲期)
- II类市——省会及副省级城市面积界定上限12,000平方公里;市域人口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II类市可申请地市面积扩容至III类市面积上限,市域人口低于500万及以下的I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II类市级别升降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两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I类市城市级别升降具有十年发展缓冲期);
- III类市——直辖市面积界定上限15,000平方公里;无升格资序;市域人口低于1,000万及以下的III类市降格为II类市,所属县市隶属不变;III类市级别降格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三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II类市城市级别降格具有十五年发展缓冲期);
- 区——县——县级市域面积界定上限分别为1,000平方公里,1,500平方公里,2,000平方公里;a) 区/县域面积低于500平方公里及人口少于30万之区县自动启动行政撤并流程;b) 区/县域人口达到100万及以上可申请分区或县域面积扩容至县级市上限,并依据当地一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与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进行县级市升格申请;c) 县/县级市地域达到200万人口及以上可申请升格为一般地市(即I类市),并依据当地一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与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并启动周边相邻县市撤并升格为一般地市(即I类市)可直管/代管撤并后的周边县市,面积界定上限和生降格条件均以I类地市条例为参考依据;
2)中部区域省份所在地市(地区)及县级以上:- 各级一般地市(I类市),省会/副省级市(II类市),直辖市(III类市)面积界定上限同东部区域;
- 区——县——县级市面积界定上限和人口指标同东部区域:各县/县级市升格一般地市(即I类市)具体参考数据需低于东部区域县/县级市指数;
- 地市人口指数:I类市市域人口达到600万及以上可申请地市面积扩容至II类市面积上限,市域人口低于200万及以下的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其余条件同东部区域I类地市;II类市市域人口达到700万及以上可申请地市面积扩容至III类市面积上限,市域人口低于300万及以下的I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其余条件同东部区域II类地市;
3)西部区域内陆省份所在地市(地区)县级及以上:- I类市——一般地市(地区)面积界定上限15,000平方公里;市域人口达到300万及以上的I类市可申请地市面积扩容至II类市面积上限,市域人口低于100万及以下的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I类市级别具体升降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一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类市城市级别升降具有五年发展缓冲期)
- II类市——省会及副省级城市面积界定上限20,000平方公里;市域人口达到600万及以上的II类市可申请地市面积扩容至III类市面积上限,市域人口低于200万及以下的I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II类市级别升降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两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I类市城市级别升降具有十年发展缓冲期);
- III类市——直辖市面积界定上限30,000平方公里;无升格资序;市域人口低于1,000万及以下的III类市降格为II类市,所属县市隶属不变;III类市级别降格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三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II类市城市级别降格具有十五年发展缓冲期);
- 区——县——县级市面积界定上限分别为2,000平方公里,3,000平方公里,4,000平方公里,非II类市/III类市相邻的县域人口达到20万及以上即可扩容县级市界定面积上限,:各县/县级市升格一般地市(即I类市)具体参考数据需低于东部区域县/县级市指数;
4)边疆自治区区域省份所在地市(地区/盟),海岛市(含舟山市,三沙市)及县级以上:- 非自治区类I类市(含海岛市)——一般地市(地区)面积界定上限30,000平方公里(含海域);市域人口达到200万及以上的I类市可申请地市面积扩容至II类市面积上限,市域人口低于100万及以下的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I类市级别具体升降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一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类市城市级别升降具有五年发展缓冲期)
- 非自治区类II类市——省会及副省级城市面积界定上限40,000平方公里;市域人口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II类市可申请至直辖市(即III类市)并以III类市面积上限扩容;市域人口低于200万及以下的II类市只直管市区,所属县市由省直管;II类市级别升降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两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I类市城市级别升降具有十年发展缓冲期);
- 非自治区类III类市——直辖市理论面积界定上限50,000平方公里;无升格资序;市域人口低于1,000万及以下的III类市降格为II类市,所属县市隶属不变;III类市级别降格之规则需依据当地三个五年计划内的人口总数以及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等加权指数汇总参考(即III类市城市级别降格具有十五年发展缓冲期);
- 自治区类I,II,III类市——一般地市(地区/盟)由自治区政府自行界定面积上限和人口规模升降格条件;原则上由自治区政府自行立法决定并报送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审批行文;自治区类III类市(即直辖市)需由自治区人大通过并由所在自治区政府申报经国务院审批,并需由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 区——县/旗——县级市面积界定上限和人数指标需有别于东中西部,概因其特殊地理位置和区域所致;各县/旗/县级市升格一般地市(即I类市)具体参考数据需低于东部区域县/县级市指数,并由所在自治区政府自行立法并报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审批行文;
以上面积与人口的划分秉持东小,中减,西扩,边随的原则,因地制宜的进行行政区划变更条件的讨论和制定;东中西部和边疆地区,不可能用同一种方式和标准来进行区划变动;而对当下行政区划升降指标又相对模糊的情况下,逐步设定一条适合各区域总体情况的行政区划定量指标参考规则,显而易见是必要的;目前来说,行政区划的变更路线比较清晰,在国内以中央——省——地市——区县市——乡镇——村社这实六级行政层级政府机构中,区县市之间的变化最为普遍,而县/县级市——地市这一城市越级或城市升格较为少见,乡镇——县/县级市也非常罕见;那么在那么多年的城镇化不断升入,各省,中央部委提出要求加速城市化政策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已经出现升级无路,或无法理依据升格的现状,到底无法进一步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高效的城市化发展,所以就目前现状来看,个人认为通过各级政府提议,国务院各部委和全国人大需合作立法来提出具体升格规则来让全国几千县市上万乡镇都法例可以依据来发展城镇化,所以,一部细致的,有量化指标的中国城市升格办法就需要出台了。
在本文中主要讨论的还是基于常见的县市——地市一层级的升降格参考指数讨论,一点个人意见,权当抛砖引玉分享下自己的想法,但未在乡镇——县市一层级转化进行分析和论述,原因主要也是感觉论坛已经有不少县辖市,县级市,准县级市等类似话题的讨论,而每一个不同的乡镇,都有千差万别的不同状态,对于如何从乡镇升级为县市的路径,我个人一直秉承赞同乡镇升格县辖市制度派的,相应讨论这里已经很多了,所以就不在此进行赘述了。当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此分享下自己的不同意见和想法,想来很多网友都乐意去参与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