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7号):
一、同意撤销肥乡县,设立邯郸市肥乡区,以原肥乡县的行政区域为肥乡区的行政区域,肥乡区人民政府驻肥乡镇广安东路1号。
二、同意撤销永年县,设立邯郸市永年区,以原永年县的行政区域(不含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的行政区域为永年区的行政区域,永年区人民政府驻临洺关镇洺州大道25号。
三、同意撤销邯郸县,将原邯郸县的河沙镇镇、男堡乡、代召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原邯郸县的尚璧镇、南吕固乡、兼庄乡、三陵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
四、同意将磁县的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花官营乡、台城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磁县的林坛镇、南城乡划归邯郸市复兴区管辖;将原永年县的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