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区域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人大立法联系点===浙江现实企业提交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海域和江河湖泊,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备用
第四条 备用。
第五条 在行政区域调整中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浙江省民政部为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设立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浙江省对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八条 备用
第九条 备用
第二章 行政区域管理
第十条 行政区域权限属于人民,人民代表表决制度将是整个行政区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地域的人民代表,有权向上级单位提出在现状上升级行政级别的权限。
第十二条 二个行政区域的合并和一个行政区域的分拆,必须通过本划区内百分八十以上的代表提名才可以向上级管理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备用
第十四条 备用
第十五条 备用
第十六条 备用
第十七条 备用。
第十八条 备用
第十九条 备用
第二十条 备用
第三章 行政区域设立标准
第二十一条 村级行政区域合并和分拆,应该考虑到当地自然村的实际人口和管理实况进行操作,过大的分分析几个,人口过少的在考虑到群众办事实效条件下进行合并。
岛屿村设立标准;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下的岛屿,交通不便条件下,人口百人以上的自然村可以设立村。人口超过5000人以上的可以分析成二个村以上。村的设立标准向2000左右平均进行设立,人口密集的地方,可以考虑5000人标准进行设立,原则上人口数量不多的地方不小于100人进行设立。
第二十二条 参考面积100平方公里;人口超过一万以上设立乡。区域内人口超过五万以上的设立镇。传统乡镇区域内人口超过20万人口的设立县级市。
第二十三条 核心200平方公里范围内人口超过50万人,周边1000平方范围内人口超过200万人口的可以设立地级市。
第二十四条 街道设立标准为市区范围内的核心区可以设立街道,街道设立标准为5万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域内的人口降级应该达到不了标准的百分七十五时,进行降级作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即时人口为统计人口。统计人口不得安排在春节等时节统计。部队官兵,学校师生;宾馆过夜客人都属于统计人口范围。
第二十七条 备用
第四章 公务人员配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村长,副村长,会计,出纳,文员各一名。工资由村集体资金支付,总工资额度平本村平均工资收入。民选直接产生村长,副村长。
第二十九条 乡级设立乡长,副乡长,会计,出纳,文员,人大主席各一名。工资由乡级集体资金支付,总工资额度不本乡平均工资收入。民选直接产生乡长,副乡长,人大主席。镇比乡多二名副镇长共三名。
第三十条 县级市设立市长一名,副市长五名,人大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民选产生市长,人大主任,副市长和副主任由市长和主任提名,由本区域内的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三十一条 地级市公务人员配备按照现行的办法,设立四套班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备用
第三十三条 备用
第三十四条 备用
第三十五条 备用
第三十六条 备用
第三十七条 备用
第五章 区域归类
第三十八条 按照语言相同归类,语言无法交流的不划分到同一区域内。
第三十九条 按照地形归类原则,岛屿按照个数进行划分归类原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实企业董事长总裁;郑清华13906861312碧聊网站站长;网名;石塘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