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九日
七、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7〕6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地由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01号迁至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30号。
七月十八日
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2号)
撤销县级临安市,设立杭州市临安区,以原临安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安区的行政区域,临安区人民政府驻锦城街道衣锦街398号。
九、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3号)
撤销县级长乐市,设立福州市长乐区,以原长乐市的行政区域为长乐区的行政区域,长乐区人民政府驻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
十、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九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4号)
撤销九江县,设立九江市柴桑区,以原九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柴桑区的行政区域,柴桑区人民政府驻沙河街镇庐山北路168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5号)
撤销县级即墨市,设立青岛市即墨区,以原即墨市的行政区域为即墨区的行政区域,即墨区人民政府驻通济街道振华街140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德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6号)
撤销罗江县,设立德阳市罗江区,以原罗江县的行政区域为罗江区的行政区域,罗江区人民政府驻万安镇景乐北路88号。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7号)
撤销达孜县,设立拉萨市达孜区,以原达孜县的行政区域为达孜区的行政区域,达孜区人民政府驻德庆镇德庆中路21号。
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汉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8号)
撤销南郑县,设立汉中市南郑区,以原南郑县的行政区域为南郑区的行政区域,南郑区人民政府驻汉山街道西大街24号。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那曲地区设立地级那曲市的批复(国函〔2017〕109号)
撤销那曲地区和那曲县,设立地级那曲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色尼区浙江西路3号。
那曲市设立色尼区,以原那曲县的行政区域为色尼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那曲镇文化西路26号。
那曲市辖原那曲地区的聂荣县、安多县、巴青县、索县、比如县、嘉黎县、尼玛县、班戈县、申扎县、双湖县和新设立的色尼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