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各县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设立、调整属于
行政区划范畴,由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近年来,随着县域
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所属各县市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
人口快速增长,为加快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市
管理规范,有效破解我市县级城市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2016年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其他省市城市社区设置管理经验,制定印发了
《平凉市城市街道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办发〔2016〕14号),
撤销街道党工委,设立城市社区党工委,为县委派出机构。撤销街道办事处,设立城市社区管委会,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县政府管理。城市社区管委会是代表县政府管理社区的职能部门。
根据《关于城市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平机编办函〔2017〕3号),要求各县(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消化公务员身份人员,为原县街道办事处划入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的公务员身份人员设置三年过渡期(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在过渡期内公务员身份保持不变,由各县(市)予以妥善消化。各县市按照过渡政策要求,对城市社区管委会的公务员进行了分流调整。
即:
撤销华亭县东华街道办事处,设立华亭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撤销崇信县锦屏街道办事处,设立崇信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撤销泾川县街道办事处,设立泾川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撤销灵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立灵台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撤销静宁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立静宁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撤销庄浪县水洛街道办事处,设立庄浪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
各县改革时间大致在16-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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