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省级,下同)行政区划分有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四大类别。
可是二级(地级,下同)行政区在名义上分有地区 自治州 市三类,有少量省份拥有副省级市。
只是目前由于地级市的普及,绝大多数的省份已经不再有地区,也没有自治州,而且很多省份没有副省级市。
由于自治州是“可遇不可求”的特殊政区,所以不能强制每一个省都有自治州。
而地区是广域政区,有点相似于一级政区的“省”。省有省会,地区也是有公署驻地。不过在以前地区不属于实体政区,为了让地区名正言顺的成为实体政区普遍改为地级市则属于盲目的“拔苗助长”的行为。实不可取!
如果当初让地区成为实体政区,并赐予其它的通名,让其像省一样有自己的“地会”(区别于省会)。是不是,会不会更好一些呢?是不是就不会像现在的地级市这样受到挤兑呢?
二国家为了掌握一些重大城市还设有副省级计划单列市,那么在各省内是不是也可以设置一些副地级政区呢?
至于一级行政区中有特别行政区这个类别,各省是没有办法模仿设置特别行政区了。但是能不能设(经济)特区?就如现在各省有那种国家级新区 自贸区等,可不可以设为特区?
本帖的思路是,二级行政区分为地区 自治州 省辖市 特区4类。地区可以考虑用其它的通名,政治机构实体化,把大多数的地级市打回原型。自治州则根据各省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而定。省辖市则是各省内比较强大的城市,原则上每一个省的数量不超过4个省辖市。特区也是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5个特区。另外各省可以考虑设一些副省辖计划单列市,这主要就是给省内政治地位比较高或历史比较悠久的城市而定。
地区需要改用什么通名?希望大家踊跃参与讨论。首先要让地区的驻地城市的简称像省的“省会”那样也是“X会”或“X府”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