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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区划理念]余澜涛的行政区划贴自选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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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4-07-18
行政区划的两类建制体系
一类如省、地、县、乡,这是中国传统的郡县制——分层级的区域性建制;
另一类如市、镇、村,这是特性有所区别的聚落性建制(或称为居民点建制)。
两类建制性质完全不同。中国区划运作出现大的偏差,应当与对这两类建制缺乏必要的认识有关。包括那些位高权重的专家在内的致力于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人们,对“分层级的区域建制”和“聚落性建制”两类不同性质的建制没有起码的认识,就开始大搞时髦的市制,出现偏差是必然的。级别论和权利欲的作崇,又使中国出现了升格热和市管县热、县市改区热。
一个国家,尤其对于中国这样幅员广阔、人口众多、区域差别很大的国家,需要的是“分层级的区域建制”和“聚落性建制”相互补充又相互制衡的行政区划体制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并不缺少分级的区域建制,甚至有些繁杂。缺乏或被忽略的是聚落性建制(或称为居民点建制)。因此中国没有必要将本来是聚落性建制的市制改造成为分层级的区域性建制,在中国的区域建制上乱上添乱。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31 1:13:46编辑过]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4-07-18
我理念中的聚落区不是单纯的居民区,甚至比建成区覆盖的范围还要大一些,不严密地说聚落区就是人口比较集中和活动比较频繁的地方。聚落区对应的是旷野区,而居民区对应的是商业区、工业区、行政区等等,建成区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行政区等等。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4-07-18
自然村与行政村
自然村是聚落,行政村则是对乡的分块——以聚落的名义对乡建制管辖区域的分块。两者能够等效的应该不会很多,而多数情况不是一个行政村包含了若干个小自然村,就是一个大自然村被认为分成了几个行政村。这是仅考虑聚落自身的情况,如果考虑聚落之外的田野,二者的差别就更明显了:自然村不包括田野——那是村外,行政村则是聚落和田野的集合——既包括村里的聚落,也包括村外的田野。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4-07-18
纽约市所辖五个市辖区和所占的五个县并不是一回事——连市辖区与所在县的名字都不相同。五个市辖区是受纽约市管辖,但是似乎不能因此得出那五个县也归纽约市管辖的结论。
纽约市辖五个区不等于纽约市辖五个县,因为前者是纽约市的分块,而后者是纽约州的分块。另外可以说市辖区域全是建成区,而不能说县辖区域全是建成区,但可以说县辖区域全是聚落区。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4-07-18
按市建制的辖域范围划分市制类别的问题
按建制市的辖域与整个城市的建成区关系可分为:
1. 明显小于城市建成区的属于狭域市;
2. 基本等于城市建成区的属于适域市;
3. 明显大于城市建成区的属于广域市;
对于大都市区的市建制,还有:
局域市——建制市的辖域只是城市建成区(大都市区)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主域市——大都市区当中的中心城市;
次域市——大都市区当中的非中心城市;
偏域市——既辖有部分大都市区建成区,有延伸向郊外的城市。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4-07-18
中外市制的最根本区别
有人认为管制型市制和自治型市制是中外市制的最根本区别。对于管制型市制和自治型市制的问题,我认为:在区划建制体系中,是实行管制型市制,还是实行自治型市制,不是区划体制本身的问题,而是与区划相关联的政治体制问题。因此管制型市制和自治型市制就不是中外市制的最根本区别。而且这个问题也不属于行政区划论坛的讨论范围。
中外市制的最根本区别就在市建制的管辖范围上,既有量的差别,更有质的不同,其他的差别均有此而来。
国外的市制,是关于城市本身,也可以说就是建成区本身的建制,是专为城市而设立的一种建制类型。目前我们中国呢,所实行的市制,是以城市建成区为中心,包括了周围的广大农村、城镇,还可能包括一些相对较小的城市的一种建制。
国外的市制,可能为了城市自身而管辖一部分不属于城市建成区的地方,一旦达到乡的规模就会标明是广域市。国内的市制,几乎没有小到仅剩城市建成区的,其管辖区域达到一个县的规模就是县级市,达到一个地区的规模就是地级市。因此按一些网友的说法就是,中国的“市与县、市与地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市就是县,市就是地区,反之亦然。
国外的市制,几乎都是狭域市,更准确地说是聚落区型建制(居民点建制),与省、州、郡、县建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后者是区域型建制)。区域好比是天空,居民点好比是星星,星星分布在天空中,居民点建制也就分布在区域型建制中,县辖市就是自然的选择。国内的市制,几乎都是广域市,更准确地说是区域型建制。因为国内的市制是区域型建制,市制与县制、省制也就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有层级上的区别,一个市建制要获得更好的地位就必须争取到更高的级别,一些区划改革也基本是围绕市建制的地位和级别做文章。既然只有层级上的差别,高级的市管低级的市、县就属于正常。
国外的市制,管辖一小部分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方是广域市的上限。国内的市制,管辖3-5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方是狭域市的下限。
国外大都市区(里面会有很多的市建制)基本与国内市建制的主城区相对应,国外的中心城市基本与国内市建制主城区的重要城区部分相对应,国外的州或省(或是数个郡县的集合)才与国内一个完整的市建制相对应,对比城市人口数量时更是如此。
由于国内外市制的差别是聚落区建制和区域建制的差别,国外市建制实行自治体制是城市本身的自治,而国内市建制如果实行自治体制就是各级地方自治了。
国外的市制是工业革命后城市大量涌现的必然选择。国内的市制则是农民意识基础上的郡县制的继承和翻版,有赶时髦的味道——除了偏远落后地区,全国基本已经市制化了,地级建制尤其如此,至于城市化了多少则自有公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26 9:01:19编辑过]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4-07-18
苏皖问题:
楼主是按分出一个新省来考虑问题啊,如果将苏皖两省的区域基本按流域重新设置成两个省——淮海省和江南省,应该不存在楼主所说的问题了吧?也会比目前苏皖两省都是夸江淮流域设省要好些。
至于楼主担心淮阳(似乎是楼主的家乡)会被冷落,那就让淮阳做新淮海省的省会好了——让徐州因此而受到冷落。你觉得这样比徐州做声会更合理?我晕!
如果中央真要设立淮海省,也是从国家战略布局角度来思考——沿海地区的均衡发展问题、海河流域重整问题、欧亚大陆桥沿线地区发展问题、中原到沿海的古老文化发祥地的振兴问题,而不是淮安一地的得失问题。
无论是按地域、按人文、按历史,淮河下游地区与长江下游地区都不适合组在一个省里,长江流域带动淮河流域的省域经济也只会使淮河流域越发贫困。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海河下游是中国古老的文化支撑区域之一,也是沿海最大的贫困区域之一。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4-07-18
世界大同后行政区划的设想
统领世界的政府——“联合国”,毕竟国家的概念在人类历史的时间太长、与人们的观念和文化已经紧密相连了,人们不愿抛弃它,用了个与国家有关的名字,而没有用世界或全球政府的名字,这个统领世界的政府设在靠近某大陆的一个不大的城市化岛上,这个岛没有编入任何区域性建制,而是作为行政特区存在。
各大洲没有成为第一级区域行政建制,第一级区域行政建制的名称是“国”,还是与历史上长期存在过的国家有关,但是已经没有了过去的国家性质。
第三级地方区域建制是县,县也是最基层的区域型建制,每个州(省)分成几十个、上百个县不等,各县人口和面积也可能相差悬殊。
按聚落(有人愿意称之为居民点也可以)的特性,设立若干市、镇、村。按照不同地区的传统和习惯,有些市、镇、村实行了自治管理体制,而另一些市、镇、村侧作为了行政区划建制的第四级而交给县管理,还有的市、镇、村采取了县管理和自治管理相制衡的混合管理方式。目前中国的城市分级别制已经销声匿迹很久了。
世界大同后的市、镇多数是相对集中而形成连片式分布,相互联系非常紧密的城市组成大都市区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出现了一些大都市区相互连接的城市带。大都市区跨县、跨州(省),甚至跨国拓展的情况也很普遍。
由于市、镇是作为聚落建制而存在的,与“国”、州(省)、县这样的区域建制属于不同性质的建制体系,人们不再象目前的中国这样遇到城市发展了就变更县、州(省)建制,甚至城市跨越国界时也不改变国界——那时的国界与县界、州界(省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一级区域建制的界限而已。
世界划分为几大块(大概是分成了11大块+1个行政特区),几大块具体是哪里,这不是我的着眼点。要说的是,世界再大,采用3级区域性建制与3种特性有所区别的聚落区型建制(或称为居民点建制)——市、镇、村,区域分级性建制和聚落区型建制两类建制互为补充、相互制衡,就足可以解决整个世界行政区划问题。而且,市制可以是层级式管理,也可以是自治管理,还可以是层级式管理与自治管理相互制衡。城市自治也不是只有西方式民主的自治一条路。
中国搞了那么多层次的区域分级性建制,还有很多人在分不清区域分级性建制和聚落区型建制两类建制的情况下,就开始在那里分省啊,县改区啊,县改市啊,市管县啊,并县、并乡镇啊,并认为这就是中国行政区划改革的迫切任务。
在这里,我只是做了个放大缩小游戏而已。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4-07-18
看看旧金山、纽约和首都华盛顿的行政区划建制,感觉美国的行政区划思路非常清晰:有市——县合一体制,如旧金山市和旧金山县;市——特区(相当于州)合一体制,如华盛顿市和哥伦比亚特区;市辖区——县合一体制,如昆斯区和昆斯县,同时又将区域建制和聚落建制分得很清楚。

“我想你是知道美国的市的管理职能很有限。有些机构市是没有的。但纽约市有点不同,如它的法院,它有统一的民事法院,五个县没有。作为纽约州的县,五个县又分别有刑事法院。”
————只是知道一点皮毛而已,有很多还是搞不清楚。美国的很多东西研究得很细致很深入,有些问题连一般的专业人士都回答不了,这也是美国律师、经纪人、顾问咨询公司、培训机构等大行其道的一个原因。市建制属于民间自治团体,州、县则是国家的分级。当然市政府也接受了某些属于国家机构的功能,州县也管理一些民间事务——尤其是没有实行实体市建制的地区。美国有些法院带有行政审判庭的性质,又独立于行政机构,可以看作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也就可以作为市建制的机构——广义市政府的一部分。但是有的情况会有所不同,比如洛杉矶市民事法院不属于洛杉矶市,而属于洛杉矶县,我目前居住的城市——帕萨迪纳市民事法院也是属于洛杉矶县,但是名称是**市法院。纽约的情况我真的不清楚,也许雷同——我猜。刑事法院则不是民间机构的自治范围,只能设在县、州和国家。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4-07-18
以下是引用tigerto2001在2004-7-15 20:13:50的发言:
好像古时候县级政权以下是由"乡绅"统治的,他们不是国家官员,不拿国家俸禄
所谓"皇权不下县",乡及乡以下基本是"自治"的,但那不是普通民众的自治,而是乡绅地主家族的"自治",可以设私牢,用私刑,管理一方事物,只有非常重大的事情才搞到县官那去
而且,新县官上任,首先就是要逐一拜访这些"乡绅",他的统治全要仰仗这些"土皇帝"
所以说,表面上看中国古代的皇权很强大,其实他的基础是一盘散沙,每一个乡村家族集团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沙粒,皇朝更替了,沙粒依然是沙粒,维系着这个国家几千年的是儒家文化,即"儒教",而不是所谓的"中央集权",因为中央的权利在我党实行土地改革以前的数千年间从未真正到达过县以下
这就是"传统乡"与"行政乡"的区别

老兄的一番解说,基本上反映了传统乡状况。皇权体现在郡县制当中,自治体系体现在乡村体制当中——当然,中国古代的乡村绅士自治与西方古代的贵族共和体制有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西方体制后来演变出了现代的市制——实际是聚落建制体系,连皇城都纳入了市制体系;中国则是用郡县制统一了乡村制,(官)城制、(军政)镇制深入到了农村,村也演变成了行政村。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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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4-07-19
直辖市问题:
如果按现行体制,将来的直辖市会有多少谁也说不准。
如果按需要,只设一个——国家的首都就足够了。
如果出于照顾区域平衡,设三个——北京、上海和香港还可以接受。
如果按照行政区划体系严格区分建制性质,就不应该有直辖市:
国家可以分省、(地)、县、(乡)2级(或4级)区域建制,另外按聚落的性质分为市、镇、村3种聚落建制。对于首都可以设立省级首都特区,然后在首都特区内按聚落设立市制就可以了。全国也就不再有直辖市这种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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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04-07-19
县与市的职能问题:
要区分的不是县与城市之间的职能,而是区域建制与聚落建制的功能,省和县属于不同层级的区域建制,市、镇、村属于不同特点的聚落建制。相互变化的是市、镇、村,而不是当某个聚落大到一定程度就要从县中分出去。而县是协调市、镇、村这些聚落关系的基本区域建制。一个聚落建制可能会经历村、镇、市的所有阶段,但是一个聚落不可能变成县,一个县也不可能变成市,而只会发生一个市占满了一个县这样的情况——比如美国旧金山市。市、镇、村这些聚落是人们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自然聚集而形成,而不是国家分块分出来的,省和县才是国家分级分块而分出来的。当然分块建立区域建制时会考虑聚落方面当因素,聚落的形成也会与区域条件有关,但是聚落和区域是两码事,不应当混淆,但是某些中国人就是喜欢混淆他们,尤其是属于关键岗位的领导、权威和专家们,并认为这就是中国特色,而我认为这是中国行政区划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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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04-07-19
对美国建制的理解问题:
对美国建制的归纳——“在美国,县的领导人虽然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他们只担负司法检察、治安警察、财产评估等几个方面的职责,并不负责管辖和指导县域内市镇的自治事务”看,楼主只注意到了建制官员之间的环环相扣关系——中国人对此最娴熟,而没有注意到美国存在两种行政建制体系——正是应当讨论清楚的行政区划问题。县是对州的分块,一方面要代表州(也可以说是联邦),另一方面也要代表地方利益的双重角色;市、镇是以自愿为基础组成的自治聚落体,注意只有自治部分,市镇要求而得到了,县就不在拥有了这部分职能了。因此县本来就没有“负责管辖和指导县域内市镇的自治事务”的权力,否则成立市镇搞城市自治作什么,是为了多一层级政府机构?——那是需要居民额外交税来供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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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4-07-21
从定位上说,我认为国家是整体,省是局部,县是具体,市、镇、村这三种不同特性的聚落是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基本载体,而市辖区和乡只是在行业管理不完善情况下作为市和县的补充举措。所谓的地级强市,无非是省域经济的几个经济增长点而已,而且镇也可以看作是县域经济的经济增长点。要简化行政建制层级,保留和强化那些建制,削弱甚至撤销那些建制,就应该清楚了。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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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4-07-23
以下是引用****在2004-4-24 7:57:28的发言:
"中国二级制?这么大一个国家,有多少可能?"

————这么大一个中国,分级的区域建制就应该是二级,但是同时必须建立另一类建制体系——市、镇、村这样的聚落区建制。没有聚落区型建制,只有分级的区域型建制,这么大的中国实行二级制确实不可能。但是有区域型建制和聚落区型建制的互补机制,搞二级区域建制——省和县就足够了。聚落区建制应该分市、镇、村三类。中国就应该建立二级(区域建制)、三类(聚落区建制)建制互补的行政区划体系。
目前的乡镇是作为县域的分块,性质上还是属于一级区域建制则没有必要保留。
县之下应该设立的是市、镇、村这样的聚落区建制,除了市、镇、村之外的非聚落区——一般来说面积远远大于各个聚落区(市、镇、村)的总和,管理权则属于县。
至于地区行政公署,本来就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是虚的一级,目前实化成了地级市,既搞乱了市制,又破坏了省与县建制体系,是应当逐步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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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4-07-26
市与县关系随想

我国行政区划体系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市与县的关系问题。中国的市存在三个基本层次: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并普遍实行市管县体制。按所辖区域,市有广域市、适域市和狭域市三种。在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是广域市或称“超广域市”。市制在近代才在中国出现,相比较而言民众的京城、省城和县城观念更浓厚些,约定俗成的城市与现实中市制的也有很大的差别。市与县的关系,除了目前的市管县体制,还有市县分治、县辖市等体制。

市管县的出发点是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共发展。带来的问题是城乡不分的混合治理,还出现了用行政手段集中全力建设中心城市城区,甚至与带动作用背道而驰的市压县、市刮县的问题。市管县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嵌套式的市管市,说是代管,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的县级市都处于地级市的实管之下,而且常常按市管县对待,甚至通过市改区等方式将有些县级市吃掉了。也许是受一些人的头脑中的城市越大管理的地域也应该越广影响吧,中国的城市也就越来越广域了。

市县分治,确切地说是城乡分制,是包括本人在内的许多网友的行政区划改革理念。实行市县分治,是否继续保留目前的城市级别不是根本性问题,关键是要实现市县脱钩。多数的整县改市属于不改变实质的换个名称而已,而且对城乡体制、城市化发展弊大于利。实行市县分治就会涉及切块设市的问题,一个县域内的某个城镇,尤其是县城,如果达到了设市的条件,就要切块设市。地域广尤其是经济实力强的县,也许会不断地有新的市需要从中切块设立分出去,这就势必会不断地分县,直到县被分小到地域狭小经济实力差为止。解决的办法也许是允许县政府进驻附近城市,如当初吉林省的永吉县政府就曾经进驻吉林市,这有点象当初的城郭制啊。

现在再谈县辖市。很多网友主张中国应当设立县辖市,而且以主张在现有的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的基础上增设乡镇级的县辖市者居多,目前的台湾地区就实行这种行政区划体制。按本人看,彻底的县辖市体制就是将除有特别规定的市之外,包括很多大城市,都改为县辖市,国家的行政区划体制将会由目前的省——地——县——乡(镇)变为省——县——市(村镇)。如果再出现县级市,也应该是市县合一的市。实行广泛的县辖市体制后,市制应该以狭域市和适域市为主,尽量减少广域市的比例,并应杜绝超广域市,而且即使是广域市也不应当再辖村镇。

在我国无论最终选定上述哪种市与县的关系,无法回避的问题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人口的流动性增强和逐步集中,城区的扩张和联合式的发展并突破现有行政区划界域的局面都将会出现,甚至在不远的将来城市跨省域发展的局面也会出现。当初的武昌、汉口、汉阳三镇就已经成为密不可分一个整体,当初的上海租界与上海县、宝山县也是如此,深圳市与宝安县是另一个明显的例证。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调整行政区划解决,有的则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构解决。在美国,跨县甚至跨州、由几十个城市组成的都市协调机构就很普遍,而且权力很大。例如乎兰县的利民镇距离哈尔滨市区很近发展迅速,不应该急于改变现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而应该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构来解决总体协调问题。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4-07-26
实行省县直辖改革中的自治州的问题

对于实行省县直辖改革中的自治州的问题,论坛中谈论的比较少,似乎有所忽视。现将本人以前贴子“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构想”中的相关部分摘录出来,来个抛砖引玉,希望看到各位对此问题的高见。下面是原文,主要想法是虚划自治州建制。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州既是行政区域,又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处于省(区)和县(市)的中间层次,属于地级行政建制。但现行区划中,实际上还存在着在自治州与县之间设地区的现象,地区行政公署成为自治州政府与县政府之间的一级中间行政管理层次。例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梨哈萨克自治州,在该自治州之下、23个县(市)之上就分设了伊梨、塔城和阿勒泰三个地区行政公署和一个州辖市---奎屯市。由于《宪法》只规定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州辖地区建制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自治州中分设地区行政公署(是地级还是准地级?)是合理的,那么自治州所辖的市发展到一定程度,达到了较大的市的标准时,就将可以设区和县。如此下去,行政区划上的层级将不止三级、四级,一个腿长一个腿短的问题会更突出,行政区划层级关系将混乱不堪。
在实际运作中,自治州主要是作为省(区)之下的一级行政建制存在的,其民族区域的自治性往往被忽视。省(区)向下布置工作往往是较少考虑自治州的特殊性,而与地级市、地区行政公署等同对待,使自治州有由民族自治区域转变为普通的行政区的倾向。自治州的负责人主要是向上负责,而非向下负责。事实上,民族区域同经济区域一样,其与行政区并不总是一致。海南建省后,撤消了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同时设7个自治县,同样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这7个自治县虽没有相应的自治州这一行政建制,但构成一个民族自治区域。这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省直接管县(自治县)的有益探索。当然,直接设多个自治县,也有不利其统筹运作的方面。显然,不在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任何一个层次上的自治州,作为一级实的地方建制,不利于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利益,也不利于国家政策法律和政令在该区域的贯彻执行。海南的实践表明,自治州并非是按行政建制必设不可的。

虚化自治州的行政建制。如果撤消地区行政公署和实行市县脱钩后,基本上实现了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体制,但如继续按现行体制设自治州,将仍存在着三级和四级行政区划并存的问题。
为了实现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体制这一目标,同时保留自治州的民族区域自治性质,应将全国现有的30个自治州的行政建制虚化,使其不再作为一级实设的行政建制而存在,同时通过法律授权自治州区域内的各县(市)选派代表,组成一般与现行各自治州区域一致的专门负责研究和协调处理民族自治事务的州民族自治委员会。州民族自治委员会的代表由各县的主要领导组成。各代表可配备助理人员,他们多是法律专家、民族问题专家。在委员会下设民族自治问题咨询研究会,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负责研究民族问题,并向各县(市)提供咨询服务。作为代表的各县主要领导可以不长驻州民族自治委员会,但其它人员尤其是常设机构的成员必须常驻州民族自治委员会。关于自治州的设立、代表选派的方法,应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州民族自治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自治州内的本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拟定计划向各县(市)提出。州民族自治委员会的作用是协调省(区)和本州各县(市)的关系,协助解决少数民族区域内各县(市)政府所面临的超过县域管理范围的共同的民族自治问题,但不损坏成员县(市)的独立法律地位。由于州民族自治委员会带有区域性自愿结合的性质,是协调性的机构,不是一级政府,因而不向下行使管理权,只以自治州的名义代表各县(市)提出有关民族自治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其经费由财政列支。自治州虚化后,有利于在小与省大于县的民族区域设立新的自治州。自治州可大可小,小的可只有2~3个县,大的可有20~30个县。省(区)委派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直接向县(市)布置工作,不再经过自治州。当需要解决少数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时,各县(市)联合起来,以自治州的名义按法定程序向省(区)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要求。
如此虚化自治州,可以避免省(区)按派出机构方式管理少数民族区域,根除类似于作为省(区)派出机构的地区行政公署主要向上负责的倾向。而且,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组成自治州,以各县(市)联合的形式而不是以自治州领导的形式,提出民族自治要求,本身就显示其具有的民族区域自治性,有利于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因为自治权在自治州地域的各县(市)中,由各个县(市)联合组成的州民族自治管理委员会只对相应的县(市)负责,而不对省(区)负责,这样更能从民族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当民族自治的要求向省(区)提出时,省(区)不论是否有权作出决定,都应向中央备案。当州民族自治委员会与省(区)关于民族自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中央可从全局出发,对州的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进行裁定。这有利于有效地控制省侵害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问题,也可以防止民族自治地方提出过高的要求的问题。自治州不设政府,可以将少行政管理层次,有利于精简机构,减少机构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
如按上述方案实施,《宪法》第30条中第二款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的变通性规定就可以撤消,而第三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仍予保留,只是自治州成为虚设机构,不再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建制,使最难解决的地级建制——自治州的问题得以解决。
不再是区划建制的民族自治州没有必要一定是连成一片的。不合比例的县尤其是城市应当划到外边去,符合比例的即使不相邻也应当统筹考虑,毕竟没有相隔千山万水么,这样才有利于兼顾汉族及少数民族的权益。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4-07-26
对行政建制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些人一直分不清省与直辖市的区别、地级市与地区的区别、县级市与县的区别、镇与乡的区别——包括我们的主管行政区划、制定区划改革政策的高级领导,还有一些专业人士也是如此,就更是叫人不寒而栗。有如下几例为证:
一些人认为“市分为市辖区和镇,县分为镇和乡”同样合理——镇不是市的的下级建制。市与县都分为镇,但是市与县是不同性质的建制。市属于规模大的非农业聚落(居民点)建制,而县属于对省的分块区域建制。
一些人认为“镇分为居委会和村委会,乡分为村委会”同样合理——镇和乡不属于同一性质的建制,乡是对县分块的区域建制,而镇是达到一定标准的聚落(居民点);村和镇都是聚落(居民点),大小不同、特行不同而已。
当一些专业人士搞了多年的研究后,还搞不清美国的大多数市是县辖市,美国的绝大多数卫星城是与中心城市连成一体的成整片建成区,还有一些相邻城市发展到连成了一体而成为大都市的时候,就在大谈吸收外国先进经验搞中国的地改市、县改市,还有县(县级市)改市辖区、大搞建设卫星城的今天,我真的不知道这些主管领导、这些专家要把中国的行政区划引导什么样的歧途上去。
建国初期的市,直辖市也好,省辖市也好,县级市也好,大多数还比较合理;再看看今天的市,直辖市本质上成为了省(有人管它叫都市省),地级市本质上成为了近代的府(州),县级市本质上成为了县。要叫我说,中国几乎已经没有了市,只有省城(直辖市也是如此)、府城、县城,而我们的镇就是乡城,所谓的市,仅仅是一些省、一些地区、一些县的别名,可以更显示一些建制的特殊、优越而已,也成为盘剥普通省、县的手段。
对行政建制认识上的这些误区,严重地危害着我们的行政区划建设,也使行政区划改革走入正轨变得更加艰难。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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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4-07-26
以下是引用**在2004-1-5 14:52:49的发言:
其实中国市和县的概念一直就没有刻意去区分。
特别是现在搞城乡一体化,户口的坚冰又被打破,市民农民的概念也将模糊起来。
也许如果最终城乡可以自由流动,城乡的矛盾也就消失了,也就最终实现城乡一体了。
市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这么一个概念,已经和城市的概念有所区别。这是事实。
为什么不可以把城市看作是一个虚的概念而不是一个行政的实体?况且中国并没有城市自治的历史与现实。狭域市在实践中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而现在区划的矛盾多认为是市(地级)管县的矛盾,是超域市的矛盾,广域市(县域市)并非中国区划的主要矛盾。
例如,大多数划成县级市的县,的确发展要高于县的规模,县换了市的名字并非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其实中国市和县的概念一直就没有刻意去区分”————从什么时候算起?引入市制的民国开始,新中国建国开始,还是从1958年前后实行市管县开始,还是实行大规模的地改是开始?
“市民、农民的概念”————与城市的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吧?!
“市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这么一个概念,已经和城市的概念有所区别。这是事实”——更重要的是已经被滥用,比如说,周口市是几百万人口的中型城市,里面就包含了许多的混乱。
“为什么不可以把城市看作是一个虚的概念而不是一个行政的实体?况且中国并没有城市自治的历史与现实”————虚和实应当取那一个,还是随心所欲地乱取?城市自治与否也与市制没有必然联系,城市的存在比城市自治早的多得多。
“狭域市在实践中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对于这个命题,请告诉我,现实中是正例多,还是反例多?
“而现在区划的矛盾多认为是市(地级)管县的矛盾,是超域市的矛盾,广域市(县域市)并非中国区划的主要矛盾”————这些问题都来源于市制的混乱和滥用,否则何来的市(地级)管县、超域市?
“大多数划成县级市的县,的确发展要高于县的规模,县换了市的名字并非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本来那些县就是发展的较好的县,而且受阻碍的应该主要是邻近的其他县,被地级市管的县(市)。也应当考虑一下主贴中“所谓的市,仅仅是一些省、一些地区、一些县的别名,可以更显示一些建制的特殊、优越而已,也成为盘剥普通省、县的手段”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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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4-08-12
照样学样

以下是引用**在2004-8-11 10:16:28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在2003-1-21 14:38:41的发言:
县辖市已经有了,名字叫做镇
[-----]
不对!现在大多数镇实质上还是乡,根本不是县辖市。
[-----]

怎么就不对呢?正是因为乡里面有个自然镇,才借助于这个镇将全乡改成镇的,虽然某些自然镇的条件差了点,也是超前行动么。什么?有些自然镇已经达到设市的条件了?我们的县还没有变成市呢,怎么镇就想变成市了!嗯?等我们的县变成市以后,将那些镇再改称街道就好了么。都不要争了,要服从大局,要有长远眼光,将来还要将我们的县由县级市改成市辖区,靠到副省级市上。哼,那时区长就是局级了,街道也就是处级了,不比你们想要的县辖市强?那只是科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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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4-08-12
松花!
准备效法、总结自己的帖子/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4-08-13
余掌门:
这是我为你设计的回鹘体签名/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4-08-14
以下是引用湖鹰在2004-8-13 20:46:45的发言:
余掌门:
这是我为你设计的回鹘体签名

回鹘体签名,很有意思,虽然我还认不出这几个字来,也要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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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4-08-14
宪法使用的是“较大的市”而没有使用“地级市”,国务院同时使用了“较大的市”和“地级市”,而且使用后者时二者的意义区别明显,也从来没有任何官方文件将二者等同起来。将“较大的市”仅仅解释城立法权上的区别显然是没有依据的,尤其是宪法的第三十条所提及的“较大的市”。将本来是一个专用词的“较大的市”解释成出现在不同地方是几乎不相同的两个意义,同时又在相同的回贴中将两个不同的专用词“较大的市”和“地级市”解释成意义等同,这是什么逻辑,难道这个“较大的市”出现在第三中场合又会有另外的解释?解释宪法和法律是如此解释法?
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立法和执行法律会产生问题和冲突,首先要看是否违宪——我的电脑中竟然很难选到“违宪”这个词,其次是看是否违法,就是宪法本身也有基本条文和派生条文的问题,可以说中国还没有关于“违宪”问题,立法和执法、司法都是如此。不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而是回避已经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行政区划上,其它方面也是如此。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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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4-09-06
地方自治与地方分权
以下是引用****在2004-9-5 16:50:26的发言:
乡、村自治--并县撤地--市县分离--分省
其实联邦不联邦无所谓,重要的是中央--地方合理分权,何必为个标签争来打去。

乡、村自治
————自然村是聚落,可以自治,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赞同。但是乡是县的分块,也是县的下级,县与乡属于同一性质的区划建制体系——区域建制,如何自治?自治以后国家的职能部分由谁来行使?如果作为区域建制的乡可以自治,那么,同样作为区域建制的县、省也应该可以自治啊。
没有聚落建制而只有区域建制,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自治体系,那只是不同级别的地方分权而已。因为任何一级区域建制都主要是行使国家功能——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就更是如此,而国家功能是不可能实行自治的;只有不具备国家功能的聚落建制——市、镇、村——才可能实行自治。

市县分离
————市是聚落,与镇、村的区别是大小不同,特性不同而已,市就是从县域中生长、发展起来的,多数是经过了村、镇、市的生长变化过程。如果要市县分离,那就意味着要切块设市或是整县改市。切块设市的结果就是县被分的越来越小、越来越弱,县被切得支离破碎;整县改市的结果就是市县不分,如果非要说有区别,也就是县域内是否有城市而已。

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与国家的体制关系很大:以国家为基础设立地方就是单一制,以地方为基础组成国家就是联邦制,以地方为基础组成松散联盟的国家就是邦联制。当然中国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有点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分权的味道,真正的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应该是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平衡点的选取问题。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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