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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区划体系]理想的行政区划层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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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2-20

分省撤地,撤并小县市,合并乡镇。
1、中心城镇[指建成区及近郊区,下同,标准见注1]人口大于3000(山区放宽到2000)的乡可撤乡设镇,现行镇中低于此标准的一律改为乡;
2、乡镇内城镇人口大于2000的居民点可设置居委会,应保证每个居委会辖区人口不少于2000,其他居民点设置村委会,应保证每个村委会辖区人口不少于1000;
3、撤销所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其中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0万的设置特别市,同时剥离其远郊区[见注2]和城市化率[管辖区内城镇人口/管辖区内总人口,下同]低于33%的区,剥离的区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县或并入周围的县,其余的市和所有县级市一律重命名为县,部分面积小、人口少的市可考虑并入其母县,特别市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4、人口低于40万的平原县、人口低于30万的丘陵县和人口低于20的山区县可考虑合并,新设县的人口下限:平原县50万、丘陵县40万、山区县30万;
5、县市合并进行完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县界(包括县和特别市的边界);
6、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万且城市化率高于60%的镇可设置县辖市,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万但城市化率低于60%的镇如想设置县辖市,必须剥离部分城市化率低的村居直到剩余区域城市化率达到60%,被剥离区域重新设置乡/镇或者根据经济联系并入周边乡镇,新设置的镇需要符合1,县辖市城区分设坊,应保证每个坊辖区人口大于1万;
7、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0万的县辖市,如果是省级以上重要公路、铁路交通枢纽或重要港口,可升为特别市,同时可将周边联系密切的乡镇划入,特别市城区分设区,区下设坊,应保证每个区辖区人口大于10万;
8、城镇总人口[见注3]大于30万且城市化率高于60%的县可改设都市县,都市县享有和特别市同等的立法权;
9、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改设都市省,重庆市改设省,万州、涪陵、黔江参照3中的标准设特别市或县,其他离区并入母县,重庆市中心城区设置特别市;
10、城市化率大于60%的省可改设都市省,如中心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且占全省人口比重超过33%的省可实行省市合一的体制,即中心城市不再设市,而是分为若干特别区直接归都市省管辖,特别区共同的“市长”就是都市省的省长,但是特别区作为大都市区的一部分,不再享有原来特别市的立法权,特别区由原来特别市的区合并而来,特别区下设坊,应保证每个特别区辖区人口大于30万。


注:1、指最大的连绵城镇区和与其关系非常密切的近郊区,近郊区需要符合人口密度和产业类型两个标准;
2、标准待讨论;
3、指辖区内全部城镇区和与其关系非常密切的近郊区;



欢迎各位参加评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2 16:56:58编辑过]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2-21

这是我看到的最好的方案!支持一下.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5-02-22

方案不错!第3、4乱码了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5-02-22
以下是引用一代骄子在2005-2-22 14:13:25的发言:

方案不错!第3、4乱码了



感谢两位支持!


3、撤销所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其中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0万的设置特别市,同时剥离其远郊区[见注2]和城市化率[管辖区内城镇人口/管辖区内总人口,下同]低于33%的区,剥离的区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县或并入周围的县,其余的市和所有县级市一律重命名为县,部分面积小、人口少的市可考虑并入其母县,特别市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4、人口低于40万的平原县、人口低于30万的丘陵县和人口低于20的山区县可考虑合并,新设县的人口下限:平原县50万、丘陵县40万、山区县30万;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5-02-23
以下是引用湖鹰在2005-2-22 18:16:31的发言:

在你的方案里看到了我的影子:县-市镇乡-…坊…等。又是个省直辖县派。


确实是,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城乡分治,这是世界的主流,也应该是中国改革的方向。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5-02-24

至于部分地级市该设特别市后,要不要将离区剥离以及如何剥离?我认为可以借鉴台湾的标准,如果它们属于同一个都市区则不分,否则分开。此外,适当考虑一下各地的城市规划,给与各市一定的发展空间。一个相对折衷的方案可能才是最终的选择,否则改革根本无法进行下去。

以下转自眼鏡男的精华帖

台灣都會區人口統計資料[转帖]
定義:行政院主計處
資料來源:內政部
1.都會區是指在同一區域內,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連結與此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合為一體之市、鎮、鄉(稱為衛星市鎮)所共同組成之地區,且其區內人口
總數達30萬人以上。
(1)中心都市:都會區內之中心都市,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①人口數達20萬人以上。
②居民70%以上居住在都市化地區內。
③就業居民70%以上是在本市、鎮、鄉工作。
(2)衛星市鎮:在一個區域內,中心都市界限以外的市、鎮、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劃定為衛星市鎮,但不與中心都市或其所屬之衛星市鎮相毗鄰者,應不視為衛星市鎮。
①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至少有10%通勤至中心都市工作者。
②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通勤至中心都市未達10%,但在5%以上;且其 居民有40%以上是住在與其中心都市屬同一個都市化地區者。
③均未達①、②兩項之標準,但其四面皆被衛星市鎮包圍者。
④若一市、鎮、鄉依其就業居民通勤比率,同時可劃入兩個相異都會區時,則以通勤比率較高者為準,若比率相同時,則以距離中心都市較近者為準。
2.都會區以其人口數之多寡分為大都會區與次都會區:
(1)大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100萬人以上者。
(2)次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3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者。
3.都會區之名稱以區內人口數最多之中心都市名稱命名。
4.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會區,若其最大中心都市相距在25公里以內或相毗鄰連接面達1公里以上,且在就業通勤上有緊密之聯繫者,得合併成一個都會區,都會區之名稱則須以兩
個較大都會區之最大中心都市之名稱同時命名,其名稱之先後以中心都市人口數多寡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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