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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問題研究[台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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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5-07-08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0/R/IA-R-090-004.htm
內政(研)090-004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February 21,2001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問題研究


內政組特約研究員高永光總主持


壹、前言
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是中央與地方各種關係的基礎,權限的劃分可以使公權力事務清楚被界定為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才能享有符合自治本質的制度性保障;相反的,若權限劃分不明確,不僅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權、執行權難以確立,中央與地方會因之衝突不斷,互相推諉卸責,致人民權益遭受侵害。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時起,肇因於權限劃分法源不明確及專門的爭議協調機制尚未建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一條,以及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為中央與地方權限規定之法源。地方制度法雖較憲法、以廢止的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之規定具體明確,但對於長久以來存在的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定義、定性及判斷標準問題之解決,似無太大實益,尤其面對權限爭議的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建立權限劃分標準與擬訂自治事項施行細目,故在民國六十二年,台灣省政府曾研訂「台灣省縣(市)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劃分原則」;民國七十九年憲政策劃小組也曾提出區分原則;民國八十四年內政部擬訂「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區分原則」草案。此外,台灣省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皆曾委託學者研究權限劃分問題,甚至提出自治事項細目及自治事項劃分施行綱要。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內政部應提出施行綱要,但迄今尚未提出,卻在現今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中刪除本條之規定,殊為不當。
此外,對於權限爭議之解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依然沿用憲法之精神,宜加以檢討。參照德國、日本之立法例,若能設立一專門的爭議協調解決機制,輔之以行政爭訟,對於減少及解決爭議,將有助益。面對跨地方自治事務之日益繁雜,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亦有檢討之必要。
本研究報告擬檢討目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權限劃分及爭議的相關規定,嘗試從問題的分析中,參照外國立法例,提出解決當前爭議問題之對策,並做出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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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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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旧约 创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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