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德之区划层级改革设想
地方行政层级分为:
一级:都、省、自治省;
二级:府、自治州、盟,府为副省级,自治州、盟为正厅级;
三级:市、县、旗、区。按人口数(前数第6年户籍人口加前3年平均外来常住和临时人口)分为四级:120万人以上为一类县(市、旗、区,下同),80—120万人为二类县,40—80万人为三类县,40万人以下为四类县。一类县为正厅级,二类县为副厅级,三、四类县为正处级。
地方行政层级管辖关系为:
改直辖市为都,特大城市设都,都辖区、县、市;
省直管府、自治州、县、市,大城市设府,府辖区,自治州辖县、市;
改自治区为自治省,自治省辖府、自治州、盟、县、市、旗,盟辖县、市;
县、市、旗辖乡、镇,乡、镇或自治,或为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