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国徽法》,按该法规定,以下机构的正门上方正中处“应当悬挂”国徽:县级以上人大和政府、各法院、各检察院、中央军委、外交部和使领馆等外交代表机构。
乡镇要不要挂视各地方自行规定,该法只是说“可以悬挂”并授权各省级政府规定。
街道没有说明,但根据第九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如欲悬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以楼主说的情况,严肃来说,应该查一下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国办是否有此规定。这个我就不清楚了,不能排除有此规定的可能性。不过话说回来,国办的规定,很可能就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至少这部《国徽法》的解释是这样的。
顺便说一句,中南海不挂国徽都没有问题。因为这部《国徽法》只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当然是县级以上的)“应当悬挂”国徽,而没有说“必须悬挂”。而宪法并没有规定要不要挂,至于其他的什么通知和规定,由于法律效力当然的是在《国徽法》之下,所以无须理睬,这部法律也根本没有在这方面授权任何机构可以解释(其他机构只能就我前面提到的范围以外的其他范围进行规定,当然外交部已经被授权规定外事机构的具体悬挂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