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B>
国统字〔2006〕203号
<P>湖南省统计局 2006-09-30 16:00: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农业普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74号)精神, 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6年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各地统计局要及时调整2006年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并于2006年12月15日前,将调整后的2006年12位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上报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二、为了满足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的需要,各地应按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提供调整后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各省(区、市)统计局在资料上报国家统计局以前,如果行政区划代码出现变动应及时通知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 三、为保证农业普查单位不重不漏,请各地统计局与农业普查办公室对农、林、牧、渔场的情况进行核实。当地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提供农、林、牧、渔场名单,各地统计局按名单核实其行政区划代码。若有遗漏或不一致的情况,请统计局与农业普查办公室协商解决。 四、为满足全国农业普查的需要,对一些村级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编码方法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详见附件)。请各地按规定和说明对2006年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进行调整。 联 系 人:成金璟,巴运红 联系电话:68782336,68782335 OPENMAIL:
sgbzc_gj@stats.gov.cn 电子邮箱:
chengjj@stats.gov.cn,
bayh@stats.gov.cn 附件:关于编制2006年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编制2006年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关于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特殊区域编码的补充规定 1、如果工矿区、开发区、科研院校等单位编制了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代码,而下面没有村级单位的,则应补充临时村级单位并编制代码,其行政区划代码的村级代码为498。 2、如果农、林、牧、渔场编制了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代码,而下面不再分村级单位的,则应补充临时村级单位并编制代码,其行政区划代码的村级代码为598。 (二)关于居委会城乡属性编码的补充规定 与乡级政府驻地不连接的居委会,如果有自己的地域但没有农业用地,则村级属性代码一律编6;如果该居委会有农业用地,则村级属性代码编7;如果该居委会没有地域,则按所在村委会的村级属性编制代码。 二、关于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无地域和空壳村级单位的补充说明 为满足全国农业普查的需要,无论是无地域的村级单位,还是空壳的村级单位(即有地域、名称,没有住户的村级单位),均要按照规定编制村级码段。 (二)关于判断连接的补充说明 1、在判断村级单位是否连接时,凡被实际耕种的农田所隔断,无论该农田是否被征用,一律作为不连接。如果被已经征用,但未开发的非耕种田地所隔断,则视为连接。 2、城镇规划区域、规划中的工业园区、规划中的多功能地带等一律不作为连接的依据,判断连接的唯一依据是实际建设,即可观察到(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的连接。
http://www.hntj.gov.cn/zhuanlan/2nd_agricultral_census/news_notice/200609300090.htm</P>
[ 此帖被湖鹰在2013-04-17 00:1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