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7539阅读
  • 56回复

[综合]建议加大西部地区的县乡撤并力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4-18
— 本帖被 keating 执行取消锁定操作(2016-07-08) —
西部地区的县乡人口数太少,很多县人口不到5万,乡人口不足一万,建议青海、西藏自治区、新疆、甘肃、内蒙古等省区乡镇撤并要达70%,县撤并要达50%
只看该作者 56 发表于: 2007-05-08
引用第56楼fllyfj于2007-05-08 07:57发表的  :
那种人浮于事!没有必要存在的机构还是早撤早好!能并的要早并!!

我不反对并乡的一般观念(但不同地方有不同情况)

并且,机构与一级政权(区)并不是一回事,换句话说,除非这个政权的全体(或大多数)干部都是没事干!如果是相反,大部分还是有事干,首先的问题是机构精减。比如只有乡治安室(队)的人没事干,计生或其他忙得要死,是不能成为并乡的理由的。

并乡与否,则是另外一回事。
只看该作者 55 发表于: 2007-05-08
引用第55楼fuyongzhen于2007-05-07 17:20发表的  :
对一般观点的问题,我一般不会有太多意见,比如你要设下限,数量如何,等等
这一点,百家争鸣
无所谓
.......

那种人浮于事!没有必要存在的机构还是早撤早好!能并的要早并!!
只看该作者 54 发表于: 2007-05-07
引用第53楼fllyfj于2007-05-07 09:40发表的  :
我的观点是建议加大西部地区的县乡撤并力度!!你知道吗?

对一般观点的问题,我一般不会有太多意见,比如你要设下限,数量如何,等等
这一点,百家争鸣
无所谓

但对于胡乱论证的
1、比如,根本不懂乡政权存在理由的,胡说什么自己家多少年没有上过乡里了、见过的几个十几个乡上干部玩游戏的,就作为撤乡的理由
2、比如,以为行政区划要设上限,所以一个国家就要分成几个国家,将“国家”也视作行政区划的一级的

这些荒唐的错误,很值得批判!
只看该作者 53 发表于: 2007-05-07
我的观点是建议加大西部地区的县乡撤并力度!!你知道吗?
只看该作者 52 发表于: 2007-05-05
引用第51楼fllyfj于2007-05-04 15:58发表的  :
甚至还能骂得更凶!???就能体现有水平了???

你连我的话都看不懂??居然还来反问我!!!
实话说,在这一点上,就你这一句,我们倒是有共同点,但看你行文,会先说粗话,就让人不能信任!(我当然保留用粗话反驳的权利,但对十分无礼之人倒不是很见怪,网络嘛)

就算你看不懂,我也不管了,你有不同意见讲好了,不要扯这些不相干的!
只看该作者 51 发表于: 2007-05-04
引用第50楼fuyongzhen于2007-05-04 08:21发表的  :
就这一句话,表达的你还是无理可讲!连小学未毕业的人,只要能上网都可以表达出这样的句子!甚至还能骂得更凶!各类论坛上见得多了!我也在多处提醒了!不要说这种离题的、无益的、显得水平低的话!
倒是要教你一下:要想在辩论中说服别人?呵呵!多数场合中是异想天开!我就没有想过要说服你!
.......

甚至还能骂得更凶!???就能体现有水平了???
只看该作者 50 发表于: 2007-05-04
引用第49楼fllyfj于2007-05-03 15:14发表的  :
真不愿跟你这种不讲理的人多费口舌!!

就这一句话,表达的你还是无理可讲!连小学未毕业的人,只要能上网都可以表达出这样的句子!甚至还能骂得更凶!各类论坛上见得多了!我也在多处提醒了!不要说这种离题的、无益的、显得水平低的话!

倒是要教你一下:要想在辩论中说服别人?呵呵!多数场合中是异想天开!我就没有想过要说服你!

但你有理,你就讲出来。

我就是要将自己的观点摆出来,让旁人来分辨!是谁不讲理!明眼人自有分辨!本质上不是你说的,也不是我说的!

如果你只有本事说“你不讲理”一类,就是很低的水平了!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7-05-03
引用第46楼fuyongzhen于2007-05-03 09:23发表的  :
我的观点你又管得了吗!

真不愿跟你这种不讲理的人多费口舌!!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7-05-03
人多人少无所谓,有乡、有县表示在管理就是了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7-05-03
引用第45楼fllyfj于2007-05-02 15:57发表的  :
可悲的人刚好是你呀!!

只有本事说这样的话(即:通篇多数地方只能作一个断言,已经到了没有道理可以再说,只能强词自辩的灌水表达式),才是你的可悲之处!
网络上的跟屁虫就跟你这样表达与反驳!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7-05-03
引用第44楼fllyfj于2007-05-02 15:56发表的  :
我的观点你管得了吗?

我的观点你又管得了吗!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7-05-02
引用第43楼fuyongzhen于2007-05-01 19:43发表的  :
让大家看清你的认证水平就行了!
看不懂是经常的
不懂认证逻辑是一贯的
不承认
.......

可悲的人刚好是你呀!!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7-05-02
引用第42楼fuyongzhen于2007-05-01 19:41发表的  :
由你说了不设上限就不设上限?你以为自己是谁!

我的观点你管得了吗?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41楼fllyfj于2007-05-01 11:27发表的  :
狗屁不通的人还教人!!!全世界的悲!!!

让大家看清你的认证水平就行了!
看不懂是经常的
不懂认证逻辑是一贯的
不承认
只好如此叫骂!幸好不是全世界的悲,只是你一家人的悲!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40楼fllyfj于2007-05-01 11:25发表的  :
全国的行政区划就不上限!!!还由你说了就非得设上限!!莫明其妙!!!

由你说了不设上限就不设上限?你以为自己是谁!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39楼fuyongzhen于2007-05-01 09:40发表的  :
看来你是真不懂如何论证了!
同一论证,只能说同一主题,你说什么上限却是本题以外莫明妙冒出来的!!!
.......

狗屁不通的人还教人!!!全世界的悲!!!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38楼fuyongzhen于2007-05-01 09:35发表的  :
又看不懂我的论证?
只好再教你一下
凭什么,工资不设上限,行政区划就不上限!有共通性吗!
.......

全国的行政区划就不上限!!!还由你说了就非得设上限!!莫明其妙!!!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37楼fllyfj于2007-05-01 08:41发表的  :
是你说的又不认帐!!!!自已也把这的贴发到综合版去了,又在这胡扯!!!

看来你是真不懂如何论证了!

同一论证,只能说同一主题,你说什么上限却是本题以外莫明妙冒出来的!!!

教你一下:
如何你认为与你的东西有关,要学会说“引用”!!!
比如,你可以说:“你在其他地方不是说过。。。。。。吗”!

但说这句话的时候,请先弄清楚,前提是与本主题是否有关!
没有关的就是胡扯!!!!

所以,你再看看你在本贴中第一次出现的“上限”!看是不是新开了一个问题!
看看与前面的十多贴的内容是否有关?
如果无关,就是胡扯!
这个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来的!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36楼fllyfj于2007-05-01 08:19发表的  :
不知所云!!!!

又看不懂我的论证?

只好再教你一下
凭什么,工资不设上限,行政区划就不上限!有共通性吗!
我也可以说,交通规则中要求到了70岁就不能再拿驾照了,所以,行政区划也要设上限!所以,超过某某面积就不准设县了!

这不是胡比喻吗!!!敢拿工资最低出来比,真是胡能!!!(我这也是归谬)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34楼fuyongzhen于2007-04-30 16:28发表的  :
我说你能扯,是因为在这个帖子中,无人说上限,你凭白无故地说了一下这个问题!
在其他帖子中,这个话有相应的场合,我在哪个地方已经说了,难道又要我搬过来再说一遍?我可不想在这里在说
.......

是你说的又不认帐!!!!自已也把这的贴发到综合版去了,又在这胡扯!!!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7-05-01
引用第35楼fuyongzhen于2007-04-30 19:30发表的  :
并且,工资的类比实在让人啼笑皆非
这个世界上有不少不设上限的,同样也有不少设了上限的
难道我也举个例子,说**有下限也有上限,所以行政区划也要有上限、下限!
.......

不知所云!!!!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7-04-30
引用第26楼fllyfj于2007-04-28 10:42发表的  :
理论必需结合实际!!在规则的基础上还要灵活运用!!!设了下限为何就非设上限?设最低工资难道就不能拿高于此的工资??

并且,工资的类比实在让人啼笑皆非
这个世界上有不少不设上限的,同样也有不少设了上限的

难道我也举个例子,说**有下限也有上限,所以行政区划也要有上限、下限!

真是八竿子打不到一块呀!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7-04-30
引用第33楼fllyfj于2007-04-30 14:56发表的  :
是你非说要设上限!!

我说你能扯,是因为在这个帖子中,无人说上限,你凭白无故地说了一下这个问题!

在其他帖子中,这个话有相应的场合,我在哪个地方已经说了,难道又要我搬过来再说一遍?我可不想在这里在说

至少一个是观点问题,一个是论证的逻辑思维问题!或者说根本就不知道别人说了什么,就开始认证。。。。。。呵呵,也就是说:你这样讨论问题,思维太混乱了!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7-04-30
是你非说要设上限!!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