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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市区]台灣調整鄉鎮市區 由縣市政府擬自治條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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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04-25


 內政部政務次長林美珠4月25日表示,因鄉(鎮、市、區)非憲法明定的地方制度層級,規劃中的「行政區劃法草案」,內政部主張鄉(鎮、市、區)的新設、調整或存廢,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林美珠中午向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內政政策小組成員,報告行政區劃法草案規劃進度。

 她說,因行政區劃的範圍是指省、直轄市、縣(市)或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的區域,內政部主張,原住民族自治區的設立、變更及廢止,另以法律定之,不適用行政區劃法。

 林美珠指出,鑑於鄉(鎮、市、區)非憲法明定的地方制度層級,由縣、直轄市、市視區域發展的整體需要,予以規劃設置較為妥當。

 林美珠表示,參酌內政部去年10月5日送請行政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第七條規定的精神,主張行政區劃法應明訂,鄉(鎮、市、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自治條例,經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即可。

 至於行政區劃的程序,林美珠說,內政部主張應由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提出前應擬具計畫書表及圖說,辦理公民民意調查並舉行公聽會,再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報行政院核定;若行政區劃計畫牽涉的面積、人口數及自治團體數達一定規模時,行政院應送請立法院同意後核定。

 她指出,台灣地區於日據時期曾經十次調整,光復後也曾五度調整,但歷次調整,皆由層峰交辦完成,近年來因民意高漲,類此由層峰交辦的調整方式已不符時宜,亟待專責立法,使今後行政區劃有所依據。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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