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东部人口绸密地区,应该将现在的城市人口不超过20万的小城市,一律降为“镇”;将总人口5万人以上,其中城镇人口的比重超过60%的乡级政区方可改设“镇”。“镇”为乡级城市型政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60%,且至少有一个2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的县级政区可改设为“市”。“市”为县级城市型政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0%,且至少有一个300万人以上超级大城市的省级政区可改为“都”。“都”为省级城市型政区。在我国西部地区人口密度较小的地方,设“市”的城市型政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降低,基本与当地的县域平均人口规模相当。但城镇人口的比重仍然不得低于60%这一标准。